《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8條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規定的十分明確,即“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8條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規定的十分明確,即“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由此可見《民法典》第538條規定的撤銷權,是指債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負有義務的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由此可見《民法典》第538條規定的撤銷權,是指債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負有義務的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