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應如何償還債務,協議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處理是怎樣的

導讀:
雖然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對雙方具有實體法意義上的拘束力但其財產部分并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這也是法律未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不得憑此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原因。現乙之訴訟標的雖有兩項在協議中已作約定但后來雙方在履行協議中又就此財產發生爭議的此財產仍應視為離婚后的財產糾紛人民法院應按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進行審理。目前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規定“因對財產子女撫養引起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直接由有關法院依法受理”。所以即使是在協議中已有過約定的財產嗣后發生糾紛的也應作為夫妻登記離婚后的財產糾紛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那么夫妻離婚應如何償還債務,協議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處理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雖然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對雙方具有實體法意義上的拘束力但其財產部分并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這也是法律未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不得憑此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原因。現乙之訴訟標的雖有兩項在協議中已作約定但后來雙方在履行協議中又就此財產發生爭議的此財產仍應視為離婚后的財產糾紛人民法院應按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進行審理。目前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規定“因對財產子女撫養引起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直接由有關法院依法受理”。所以即使是在協議中已有過約定的財產嗣后發生糾紛的也應作為夫妻登記離婚后的財產糾紛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關于夫妻離婚應如何償還債務,協議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處理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離婚應如何償還債務
夫妻離婚應如何償還債務?婚姻關系終結時夫妻債務清償應遵循的原則是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這就涉及到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界定問題不同的財產制度有不同的劃分。無論是約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則上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無論是否為夫妻共同所為他方是否認可均應推定為共同債務。
對于非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凡經雙方事先認可者也應由雙方共同清償。凡為個人需要而支付的費用或負擔債務應由本人以其個人財產清償他方無代償義務。若夫妻間實行完全分別財產制在沒有共同財產的情況下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參照共同財產制下的同類問題處理。
協議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處理是怎樣的
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在處理之前應當作出如下理解
一對“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范圍不宜作狹義理解。雖然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對雙方具有實體法意義上的拘束力但其財產部分并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這也是法律未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不得憑此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原因。人民法院對此協議仍可以審查不能將雙方在協議中的約定絕對化如果發現協議中有違法之處(如雙方約定將他人財產或某淫穢物品為一方所有)法院仍可予以變更撤銷甚至追繳。現乙之訴訟標的雖有兩項在協議中已作約定但后來雙方在履行協議中又就此財產發生爭議的此財產仍應視為離婚后的財產糾紛人民法院應按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進行審理。
二將“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定義為離婚協議中未作過處理的財產無法律依據。目前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規定“因對財產子女撫養引起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直接由有關法院依法受理”。除此無其他更為具體的規定。實踐中雖有人主張此財產定義為協議之外的財產這只是一種認識問題其實并無明確的法理依據。也就是說當事人對所有財產的爭議仍然享有訴權。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子女撫養部分僅體現協議雙方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此不予審查或僅作浮淺之形式審查故該部分未得國家公權力認可當事人事后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應享有訴權至于實體上能否勝訴則另當別論。所以即使是在協議中已有過約定的財產嗣后發生糾紛的也應作為夫妻登記離婚后的財產糾紛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