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離婚逃避債務糾紛問題怎樣處理?

導讀:
近年來,假借離婚以逃避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常常是夫妻雙方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或者到法院調解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由一方償還債務,而主要財產卻歸另一方所有。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于假借離婚以逃避債務,法院在審理中一般無須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處理條款加以否定,因為如果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而不論雙方離婚與否,因此,審理中只需列雙方為共同被告,判決由雙方共同償還債務即可。那么假借離婚逃避債務糾紛問題怎樣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年來,假借離婚以逃避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常常是夫妻雙方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或者到法院調解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由一方償還債務,而主要財產卻歸另一方所有。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于假借離婚以逃避債務,法院在審理中一般無須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處理條款加以否定,因為如果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而不論雙方離婚與否,因此,審理中只需列雙方為共同被告,判決由雙方共同償還債務即可。關于假借離婚逃避債務糾紛問題怎樣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年來,假借離婚以逃避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常常是夫妻雙方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或者到法院調解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由一方償還債務,而主要財產卻歸另一方所有。對此,司法實踐中較多是通過訴訟程序宣告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處理的條款無效,理由是該約定侵害了第三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這種處理方式值得商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法院應當支持。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于假借離婚以逃避債務,法院在審理中一般無須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處理條款加以否定,因為如果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而不論雙方離婚與否,因此,審理中只需列雙方為共同被告,判決由雙方共同償還債務即可。
但也應注意,如果該債務確屬一方的個人債務,但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承擔債務,而財產卻在另外一方,債權人的權利可能會落空,此時,就應審查雙方的離婚協議是否屬規避法律以達到逃避債務之目的,如果是這樣,就可以以訴訟程序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處理條款加以否定。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通常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扶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這其實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負債務范圍內。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夫妻之間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權,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出的有關財產方面的重要決定,應當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為夫妻共同生活范圍內。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借款,該債務性質如何界定,不能機械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而應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確定,對借款用途的事實一般應由舉債人承擔舉證責任,舉債人不能舉證的,由債權人承擔替補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這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