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條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二、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管轄法院是什么 根據我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管轄法院為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