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共益債務誰先清償

導讀:
破產是一個過程,《企業破產法》規定對破產費用予以先行清償,實為明確了對破產費用的優先受償權。那么,破產債權共益債務誰先清償?大律網專業律師今天就帶大家來看一下,希望對您有幫助。
破產債權共益債務誰先清償
破產費用具有優先受償權。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因我國對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系采取的區別對待主義,其立法本意應是將破產費用放在清償順序的首位予以優先保護。
雖然原則上在破產程序中所有債權都應集中清償,但這樣安排有時不能滿足破產管理人執行破產事務的需要,會影響到破產程序的進行。比如,破產管理人執行管理事務需要聘請工作人員,如果不向工作人員支付工作報酬,自然無法完成應由聘請人員完成的工作;又如,進入破產程序后,破產管理人認為為維護全體債權人利益應當維持繼續營業時,可以選擇是否繼續營業,繼續營業過程中必然會產生新的債務,如果這些新的債務不能隨時清償,恐怕由于沒有債權人愿意與破產債務人進行交易而使繼續營業難以為繼。
再譬如,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從破產財團價值最大化需要出發,破產管理人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債務人與相對人均未履行的雙務有償合同,也就可以請求對方繼續履行,如果制度上不能保證因此對相對人產生的債務能夠隨時清償,對相對人顯然不公,相對人完全有理由拒絕履行,破產財團價值也因此受到損失或不能增加。
所以,有必要在破產程序中安排某些為全體債權人利益而支出的費用或負擔的債務可以隨時足額清償,而不必等到破產分配中參與分配。這就是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隨時清償的依據所在。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如何正確的認定
1、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是在申請破產以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破產費用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包括:
1)破產申請費用;
2)破產管理人為收回破產財產提起訴訟或進行其他法律程序所發生的費用,以及破產管理人以破產企業名義應訴而發生的訴訟費用等;3)破產案件在訴訟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費用,如證據保全費、調查費、財產保全費、公告費、鑒定費、送達費、勘驗費,以及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支付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破產人)財產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財產的保管費用、保養與修繕費用、拍賣或變價變賣費用、變更權屬費用、倉儲費用、運輸費用、保險費用、評估費用、公告及通知債權人受領財產的送達郵寄費用、提存預分配財產費用等。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破產人)財產費用。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破產管理人報酬的支付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并經過審查批準程序,以防出現自己給自己支付報酬的局面。
2、共益債權
共益債務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內容;
(1)因繼續履行尚未履行完畢的雙務合同而產生的債務。破產管理人基于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的考慮,有權決定繼續履行在破產程序開始前已經訂立但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因此,繼續履行未履行完畢的雙務合同而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
(2)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產生的債務。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第三人行為符合無因管理的要件時,債務人作為受益人需要對此作出償付;債務人行為符合不當得利的要件時,要將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人。這兩種債務在破產程序中屬于共益債務。
(3)為繼續營業產生的債務。為使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或者出于重整考慮,破產企業要繼續營業。在營業過程中發生的工人工資、社會保險費以及由于營業產生的其他債務均屬于共益債務。
(4)破產管理人或相關人員因在執行職務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需要賠償發生的債務也是共益債務。
(5)債務人財產到人損害產生的債務。因為債務人財產自身的原因而給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財產的損害時,債務人要承擔的賠償責任屬于共益債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債權人申請破產費用可以找破產公司報銷嗎
按相關法律規定,破產費用,不應由債權人墊付,破產費用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三條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