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債權收回的程序以及債務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導讀:
2、聘用律師或催收機構人幫忙催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組可以聘用律師或者其他中介機構的人員追收債權。那么破產企業債權收回的程序以及債務清償順序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聘用律師或催收機構人幫忙催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組可以聘用律師或者其他中介機構的人員追收債權。關于破產企業債權收回的程序以及債務清償順序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破產企業債權收回的程序
1、立案前,積極追討債務
審判實踐證明,破產還債程序的引起,絕大多數是由債務人即破產企業自己申請引起的。每一個破產企業在向法院申請立案前,都經過了充分的協商、醞釀階段。破產企業申請破產,不是一時心血來潮,而是往往數月、甚至幾年前就有了破產意念。
所以,有破產計劃的企業,應緊緊抓住破產申請準備階段,加大債權清收力度,這時企業沒有破產負擔,債務人也沒有借破產逃廢債務的念頭,應該是追討債權的大好時機。
2、聘用律師或催收機構人幫忙催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組可以聘用律師或者其他中介機構的人員追收債權。專業人員清收的優點是思路清晰,經驗豐富,方法得當。
在實踐中,聘用律師或催收機構幫忙清收債權,往往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催天下平臺,通過信用+科技創新模式,合法合規、文明高效,真正讓信用成為債務人主動還款的動力。
3、立案后,依法追討債務
立案后,按照破產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充分運用法律手段,想方設法調動業務人員的積極性,由業務經辦人員提供線索,對于數額較大的債權,必要時由業務人員、清算人員、審判人員聯合去債務人所在地。
應不斷更新觀念,催收債權不以回收現金為唯一途徑,大膽嘗試以物抵債,只要有變現價值的物品,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或是無形資產(如商標使用權等),在合理作價的基礎上,折價清收,以防錯過清收時機。
4、結合職能部門,加大清收力度
破產企業的債權大多數是在業務往來中正常形成的,但也有少數債權,系經辦人員與債務人惡意串通,致使債權長期得不到回收,甚至內外勾結,吃里扒外,出賣企業利益,中飽私囊。
對于這類債權,首先要做好經辦人員的思想工作,使其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如能端正態度,澄清認識,積極配合,落實債權,可既往不究;如執迷不悟,強詞奪理,消極應付,蒙混過關,可按職責范圍移送公安、檢察、紀檢、監察等部門,如對拒不交待債務人下落的經辦人員,可按詐騙嫌疑交由公安部門立案偵查等。
二、企業債務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企業破產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是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是普通。
同時,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破產企業職工的權益,草案在第一百三十四條中還規定: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的特定財產中優先于該條規定的擔保權人受償。
綜上所述就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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