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夫妻財產和債權債務關系怎樣處理

導讀:
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第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無疑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那么離婚后夫妻財產和債權債務關系怎樣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第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無疑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關于離婚后夫妻財產和債權債務關系怎樣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夫妻財產怎樣處理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債權債務關系怎樣處理
對于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應當如何認定其性質的問題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定。
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第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按照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無疑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但是能否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主張呢?解釋(二)第二十五條對此問題作出了規定。由于我國一直堅持婚姻關系案件的審理不允許第三人參加的原則所以處理夫妻財產特別是處理對外共同債務的負擔問題時債權人往往處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達自己意見的地位。如果認為上述決定不僅對夫妻雙方有法律約束力對債權人也有約束力的話那么對債權人就很不公平。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同理人民法院在作出這些法律文書時只是為了解決婚姻關系當事人內部之間對于財產的分割以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這與婚姻關系之外的債權人無關此時人民法院并未對債權人的權利進行審查處理也沒有改變婚姻關系當事人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關系。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當然夫或妻就共同債務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