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離婚中夫妻共同財產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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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離婚中夫妻共同財產怎樣處理
1、只審理判決離婚事宜,而對夫妻共同財產既不做審查,也不做判決。
2、只對財產進行簡單審查,主要是根據原告的陳述來確認,而不做具體核實,也不做分割處理。
3、對財產做出明確判決,對下落不明當事人所享有的部分作為費判給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
1、法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2、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3、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