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應怎樣處理夫妻債務

導讀: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本文擬就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作些粗淺探討?!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那么離婚時應怎樣處理夫妻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本文擬就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作些粗淺探討?!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關于離婚時應怎樣處理夫妻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時應如何處理夫妻債務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應如何認定其性質,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個人債務?司法解釋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定。
1.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有特殊情況的除外。作為例外情形,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是為結婚所欠或者都已經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此時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主張權利的債權人。
2.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作為例外情形,夫妻這方面要提供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從而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務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有清償的責任,而且是一種帶連責任。對于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對債權人而言顯然不利。應當將共同債務人之間的這些約定,視為內部約定,而不能向外主張對抗其他的債權人。
夫或妻在對外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除了前面介紹的當事人離婚以外,配偶死亡的,生存一方也仍然要對此前夫妻共同債務繼續承擔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于過于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本文擬就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作些粗淺探討。
一、在認定和處理夫妻共同債務中存在的問題
盡管民事法律特別是修改后《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為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這些規定都欠具體、詳細,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概其要者,主要是...【全文閱讀】
夫妻離婚債務怎么分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全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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