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如何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如何處理,我國法律在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本著有利于生產、生活方便的原則的基礎上,作了詳盡的規定。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包括:
一、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二、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三、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四、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五、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六、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關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一般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在離婚的時候要按照男女平等,照顧女方及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進行公平的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