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股權如何處理?

導讀: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2.股東為夫妻中一人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分割(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經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一般而言,在離婚案件中,涉及三個主要問題,分別是離婚與否、孩子撫養與財產分割。而當離婚時一方名下存在可分割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時,因涉及婚姻關系與股東關系而變得更為復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也就是說,當分配該股權時,公司內其他股東是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沒有股權的一方并不會必然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案例分析:
小楊與小美原系夫妻關系,因夫妻感情破裂,2020年兩人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時未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022年,小美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分割與小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小楊取得的A有限責任公司60%的股權份額,并要求小楊按60%股權的現值為基準,補償其股權折價款。
法院判決
A公司的股權中屬于小楊60%的股權份額歸小楊所有并給付小美股權折價補償款。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分割又分為以下情形:
1.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公司時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公司的,遵循以下原則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公司的,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公司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公司的,由于通常不涉及其他股東,若夫妻雙方是同意“分股”的,可以判決“分股”,若雙方均想獲得股權而不愿意獲得經濟補償,并且又不愿意與對方共同經營的,則由雙方競價,由出價高者取得一人公司股權。雙方如采用分割股權方式的,則應變更公司的性質。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公司的,可另行對公司進行拍賣、變賣或解散清算分割所得價款。
2.股東為夫妻中一人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分割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經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3.股東為夫妻二人或夫妻二人及其他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分割
(1)若夫妻雙方共同參與公司治理與經營的,離婚后有意愿共同治理公司的,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自由轉讓公司股權事宜。若離婚時夫妻雙方僅就持股的具體比例無法達成共識,人民法院可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持股比例。
(2)若夫妻一方不愿繼續持股,可先按比例分配股權,再由不想持股的一方轉讓給另一方或公司其他股東;若夫妻方均不愿繼續持股,分割股權折價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