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債權債務怎么處理

導讀:
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債權債務怎么處理一夫妻共同債權如何處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對外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除了前面介紹的當事人離婚以外配偶死亡的生存一方也仍然要對此前夫妻共同債務繼續承擔責任。在離婚案件中的舉證說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那么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債權債務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債權債務怎么處理一夫妻共同債權如何處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對外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除了前面介紹的當事人離婚以外配偶死亡的生存一方也仍然要對此前夫妻共同債務繼續承擔責任。在離婚案件中的舉證說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關于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債權債務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債權債務怎么處理
一夫妻共同債權如何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該條是關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離婚夫妻就共同債權協商不成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雙方爭奪債權這可能是因為債權容易實現或者債權數額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財產的總價值或有潛在的增值因素(如銀行利息)另一方面表現為雙方均推讓債權而爭奪其他共同財產這可能是因為對人的信用或履行能力存在懷疑而導致債權難以實現或無保障或者有可能實現卻因成本太高或者因為債權的數額小當事人權衡利弊后認為不如分得其他共同財產。
出現這些協商不成的情況時法院均不應作出債權歸一方的判決。因為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任務之一是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夫妻在財產關系上權利義務平等夫妻共同債權是一種連帶債權這種合法的連帶債權作為一種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如果法院將這種連帶債權判歸一方所有無疑剝奪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即另一方的債權。所以法院遇到此類情況時的職責應限定在查清是否存在債權債權歸一方還是雙方雙方能協商則尊重雙方的意見不能協商告知當事人就債權問題另行處理。
這主要是考慮到債權不容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法院只能是保護權利或維護權利的平等而不能剝奪他人權利。
二離婚時夫妻間債務關系的處理
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應如何認定其性質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個人債務?司法解釋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定。
1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有特殊情況的除外。作為例外情形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是為結婚所欠或者都已經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此時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主張權利的債權人。
2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作為例外情形夫妻這方面要提供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從而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務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有清償的責任而且是一種帶連責任。對于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對債權人而言顯然不利。應當將共同債務人之間的這些約定視為內部約定而不能向外主張對抗其他的債權人。
夫或妻在對外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除了前面介紹的當事人離婚以外配偶死亡的生存一方也仍然要對此前夫妻共同債務繼續承擔責任。
從以上內容可知法院在判決夫妻共同債權債務的歸屬問題上也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在維護雙方的利益前提下謹慎決定。在離婚案件中的舉證說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