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發現新的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處理

導讀:
離婚后,經審查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雙方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以另一方侵害自己對夫妻財產的共有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才能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1條的規定,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那么離婚后發現新的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經審查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雙方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以另一方侵害自己對夫妻財產的共有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才能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1條的規定,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關于離婚后發現新的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發現新的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處理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的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這為離婚時未處理財產提供了法律的依據。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我們可以從這個兩個角度來分析離婚時未處理財產糾紛。
(一)關于登記離婚后提起訴訟的情形
對登記離婚后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把握以下處理原則: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一方可以舉出相關證據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該漏分的、未處理過的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的情形、
雖然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對雙方身份關系的解除具有法定意義上的國家意志上的嚴格拘束力,但是對該財產處理部分具備的合同意義上的約束力,不得憑此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一方拒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給付另一方財產或者相關款項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離婚協議的效力,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
3、一方對離婚協議中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反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來的財產分割內容的情形。
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但是必須在洗衣離婚后一年內提起。法院經過審理,另一方在簽訂協議離婚時沒有脅迫、欺詐等行為的,應當維持該離婚協議的效力,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4、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制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對《婚姻法》第47條“離婚時”的規定,狹義的理解,僅限于對“訴訟離婚時”有關行為的規范,一是針對不誠信一方的懲罰性的不分或者少分財產的原則,同時對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可以采取民事制裁的方式。至于是否可以擴大理解到“協議離婚時”,我們認為可以適用一方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制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的情形,只是對“協議離婚時”一方所為的上述不當行為,并不以婚姻法第47條中有關妨礙民事訴訟的規定為依據作出處理。
(二)訴訟離婚后提起訴訟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