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工程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相關法律知識: 《建設部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對達到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未中標方案,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是否給予未中標單位經濟補償及補償金額,法律咨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具備條件的咨詢 律師回答: 2001年5月31日第四十三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01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9號發布,自發布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 工程施工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但經國家計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重點建設項目除外,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他要求,第二十五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未在發布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15日前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未在委托合同簽定后15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邀請招標的,應當給予未中標單位經濟補償,補償金額應當在招標邀請書中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