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政府機關的法律顧問?



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受政府委托辦理下列法律事務:
(一)就政府的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見,或者應政府要求,對決策進行法律論證;
(二)對政府起草或者擬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從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補充建議;
(三)參與處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糾紛、經濟糾紛、行政糾紛和其他重大糾紛;
(四)代理政府參加訴訟,維護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和維護政府機關的合法權益;
(五)協助政府審查重大的經濟合同、經濟項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書;
(六)協助政府進行法制宣傳及普法教育;
(七)向政府提供國家有關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問題提出建議;
(八)參與處理突發事件,協助接待上訪及法律、政策咨詢;
(九)辦理政府委托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十七條 企業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企業領導人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二)參與起草、審核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審核企業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談判工作;
(四)參與企業的合并、分立、破產、投資、租賃、資產轉讓及投標、招標等重要經濟活動,提出法律意見,處理有關法律事務;
(五)辦理企業工商登記、商標注冊、專利申請等有關法律事務;
(六)接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業參加訴訟和非訴訟活動;
(七)在股票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經董事會聘任擔任董事會秘書;
(八)開展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咨詢;
(九)配合企業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十)負責企業外聘律師的選擇、聯絡及相關工作;
(十一)辦理企業領導人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