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0B*Vs~2`)~B d0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規定,3種情形下,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A9K,`r(^/Zyo0 為保障勞動者及時、有效行使權利,《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還對時效中止制度作出具體規定:因不可抗力,未成年人等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將得不到法律保護,2008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了這一制度: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規定,3種情形下時效期間計算可不受1年時間限制,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規定,3種情形下時效期間計算可不受1年時間限制,關于三種情況下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可中斷重新計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