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中斷、中止債務糾紛訴訟時效

導讀:
一般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中斷、中止必須指出,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關于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法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這一規定存在問題。那么一般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中斷、中止債務糾紛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中斷、中止必須指出,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關于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法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這一規定存在問題。關于一般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中斷、中止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中斷、中止
必須指出,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關于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法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這一規定存在問題。因為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尚未起算,談何中斷?此其一。其二,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但在就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的事實出現之前,保證人有權拒絕履行保證債務,即不構成保證債務的履行遲延,也就是債權人的債權尚未遭受到來自保證人的違約行為的損害,因而,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前段關于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時起算的規定衡量,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不起算。法釋?2000?44號第一百二十五條關于“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堅持了民法通則的這個思想。訴訟時效期間不起算,也就無所謂訴訟時效的中斷。
法釋?2000?44號意識到了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不當,試圖加以修正,于其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這避免了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存在的“未起算,卻中斷”的邏輯錯誤,但仍然存在問題:其一,它不符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關于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的規定,因為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并不清楚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有無效果,只要未出現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的事實,保證人就有權行使先訴抗辯權,可以拒絕履行其保證債務。“在保證人得為檢索抗辯之期間,保證人不負遲延責任。”(史尚寬:《債法各論》,榮泰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61年11月版,第855-856頁)也就是債權人對保證人的債權尚未受到保證人不當行為的侵害,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前段關于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規定的反面推論,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就仍不開始進行計算。其二,它同法釋?2000?44號第一百二十五條后段關于“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不一致,走到了另外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