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中斷、中止債務糾紛訴訟時效

導讀:
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中斷、中止在連帶責任保證債務場合,不存在先訴抗辯權,主債務的履行期屆至,債權人就有權請求保證人主張履行保證債務。44號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關于“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處理糾紛。關于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中止的問題,法釋?44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止。那么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中斷、中止債務糾紛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中斷、中止在連帶責任保證債務場合,不存在先訴抗辯權,主債務的履行期屆至,債權人就有權請求保證人主張履行保證債務。44號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關于“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處理糾紛。關于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中止的問題,法釋?44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止。關于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中斷、中止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中斷、中止
在連帶責任保證債務場合,不存在先訴抗辯權,主債務的履行期屆至,債權人就有權請求保證人主張履行保證債務。在主債務的履行期屆滿時,主債務人和保證人都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的債權就受到了侵害,主債務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均開始起算。不過,這依然是立法論。作為解釋論,仍應按照法釋?2000?44號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關于“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處理糾紛。該規定將保證債務適用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確定在“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
關于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中止的問題,法釋?2000?44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止。”
關于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是否影響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這不符合主債務與保證債務之間為主從關系的事實和原理,即“保證債務因時效而消滅時,主債務不因而消滅。其他對于保證人之履行請求或其他時效之中斷,對于主債務不生效力。”(史尚寬:《債法各論》,第869頁)從立法論的立場出發,這項規定應予修正。我國民法典應采納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不導致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的理論。在目前,應當通過解釋論的路徑解決問題,即采取適用如下規則:當適用具體的法律規則解決案件會出現極不適當的結果時,應當放棄適用該項具體規則,而改用民法的基本原則處理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