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交警機關處理案件階段,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已作出的評殘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門送達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鑒定,這階段申請重新鑒定應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的理由,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一、交通事故傷殘賠償可否另行訴訟 交通事故傷殘賠償可以另行提起訴訟,但是若是同一案件分開起訴,不僅是當事人比較麻煩,對于司法機關來說,也需要重復做一些工作,故此建議受害者在整理材料之后,一次性的提出自己想要獲得的賠償請求,然后在起訴,雖然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案件需要同時審理,但是對于那些是由于同一個事故發生的糾紛,想要獲得賠償的,建議合并審理,否則會嚴重的浪費司法資源,法院等在受理案件之后,若是發現了此類情形,通常都是會合并然后進行審理工作的,如果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審理,起訴前在公安交警部門已經做出評殘鑒定,但對該鑒定有異議,那么依照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重新鑒定的申請應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在交通事故案件處理和審判當中,當事人對傷殘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依照相關程序和條件申請重新鑒定,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