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賠償可否另行訴訟

一、交通事故傷殘賠償可否另行訴訟
交通事故傷殘賠償可以另行提起訴訟,但是若是同一案件分開起訴,不僅是當事人比較麻煩,對于司法機關來說,也需要重復做一些工作,故此建議受害者在整理材料之后,一次性的提出自己想要獲得的賠償請求,然后在起訴。
雖然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案件需要同時審理,但是對于那些是由于同一個事故發生的糾紛,想要獲得賠償的,建議合并審理,否則會嚴重的浪費司法資源,法院等在受理案件之后,若是發現了此類情形,通常都是會合并然后進行審理工作的。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當時雙發打算年后調解有沒有什么書面的協議?以上的情況,從法律上講已經過了調解期限,但是即使對方不認可,還可以向法院主張對方侵權,不過要快,一年以內必須搞定。
二、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異議應該怎么辦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鑒定結論是決定傷殘賠償金數額的主要依據,直接關系到傷殘人員的獲賠多少。在交通事故案件處理和審判當中,當事人對傷殘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依照相關程序和條件申請重新鑒定。
在公安交警機關處理案件階段,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已作出的評殘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門送達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鑒定,這階段申請重新鑒定應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的理由,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如果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審理,起訴前在公安交警部門已經做出評殘鑒定,但對該鑒定有異議,那么依照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重新鑒定的申請應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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