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結算單可以起訴嗎

導讀:
建設工程,施工的時候會簽訂相關的合同,但是合同中有許多復雜的問題,例如建設工程結算單可以單獨起訴嗎?工程結算單可以起訴嗎?承包人單方出具的結算單是否可以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最高院對相關的建設工程結算單等法律問題做了相關的司法解釋,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的,接下來由大律網小編為您一一解答,希望能為您帶來幫助。
一、工程結算單可以起訴嗎?
如果工程結算單能夠證明相關事實,可以作為起訴的證據之一。同時需要寫出書面民事訴狀,一并提交給法院。
《民訴法》規定的起訴要求和對起訴狀基本內容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沒有欠條,但工程結算單有簽名可以起訴嗎
需要行成證據連,比如:證人證言、書證物證、錄音錄像等證據,只要能證明這個事就行。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承包人單方出具的結算單是否可以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一般情況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逾期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的結算默認條款,承包人單方制作的結算文件不能作為確定雙方工程價款的依據,但在特定情形下,承包人單方制作的結算文件也能作為確定雙方工程價款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從舉證責任的角度出發,認為發包人既未答復也不予認可的,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關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工程造價鑒定。在發包人既沒有對承包人的結算文件給予答復,又不認可承包人的結算值,還沒有向法院申請造價鑒定的,根據上述規定,應由發包人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可以將承包人單方制作的結算文件作為確定工程價款的依據。
所謂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一般而言,建設工程價款的確定最終都要依據結算來進行,即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和行業的習慣或規范性文件把送審資料提交給發包人,發包人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審核,發現有異議的部分,按照合同和行業習慣與承包人進行協商以取得一致意見。如不能協商一致,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審價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審價。以送審價為準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0條,適用該條規定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需要明確的是,約定一定要有發包人具體的審價期限以及不予答復的后果是逾期不結算視為認可結算。
否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于2006年4月25日以《關于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是否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復函》([2005]民一他字第23號),僅以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條款第33條第3款為依據,沒有在專用條款中作出逾期不結算視為認可結算之約定,不能適用《解釋》第20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