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未結算可以起訴工程款嗎

導讀:
保證建筑市場健康發展,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推行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的制度,不按照合同付款,是建筑行業的通病,不是哪一家的問題。那么,工程竣工未結算可以起訴工程款嗎?看下大律網的律師的專業解答。
工程竣工未結算可以起訴工程款嗎
工程竣工驗收后,未進行工程結算的,應當進行結算后,再主張工程款。承包人進行結算后,向發包人發送竣工結算文件,發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才能向法院起訴主張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追討工程款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追討工程款需要準備以下證據:
(1)施工單位資質證書;
(2)工程招投標文件;
(3)工程報建、規劃、國土、施工許可文件;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書及其補充協議;
(5)施工圖紙;
(6)不可抗力證明文件及損失證明;
(7)工程進度情況、工程施工日志;
(8)工程量增減的簽證;
(9)設計變更的文件;
(10)質量驗收的證明;
(11)工程進度付款憑據;
(12)工程分包情況;
(13)工程總決算書或分階段結算書等;
相關問答:
一、關于工程墊資問題
乙方在答辯中將甲方墊資未到位作為雙方發生爭議的根本原因之一,并向仲裁庭提交了有關墊資問題的證據,主張當時如甲方沒答應在施工過程中墊資施工,就不會與甲方簽訂合同。
根據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的要求,“墊資施工”不僅干擾了國家對固定資產投資的宏觀調控和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嚴重影響了投資效益的提高,也加重了企業生產經營的困難,必須禁止。同時要求對于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的資金短缺,應由建設單位自行解決,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墊款施工。
仲裁庭認為,墊資施工是與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相違背的,其所侵犯的是國家和企業的利益,即使在本案中乙方確實建設資金短缺,也應由其自行解決,而不應要求甲方墊資施工。因此,乙方以此主張進行抗辯,理由是不成立的,仲裁庭不予支持。
二、關于工程質量問題:
乙方在答辯中稱:甲方施工過程中管理混亂,施工質量低劣,但未提交相應的證據。
經仲裁庭查明,雙方合同中約定工程驗收方式為雙方共同驗收。在實際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下旬,簽訂了工程完工協議書,但未對驗收問題達成一致,僅對甲方施工的工程量進行了大致確認。一九九七年五月初,乙方在未與甲方共同驗收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了經甲方裝飾的酒店。
根據上述事實,經仲裁庭評議,根據《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和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在本案中,乙方即發包方在未經驗收的情況下使用和擅自動用了經甲方裝飾的酒店,即使確有質量問題,責任也應由其自行承擔。同時,因乙方未就該項主張向仲裁庭提交相應的證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乙方對所謂“質量問題”有舉證責任,其未能舉證,應承擔不能舉證的責任。
三、關于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責任問題
甲方在仲裁請求中要求裁決乙方承擔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責任。
仲裁庭在仲裁過程中查明: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對具體付款時間僅約定了“開工時預付十萬元,工程進度50%時付六萬元,工程進度75%時再付三萬元”,但對何時付清未作約定,同時,在工程完工后雙方未進行決算。
對于該問題的認定,仲裁庭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經仲裁庭委托有關部門鑒定,并結合實際,乙方拖欠工程款的事實存在,其早應支付,因其未支付確已給甲方造成了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乙方拖欠工程款的事實存在,但雙方合同中未約定付清工程款的時間,欠款的數額是在仲裁庭裁決中確定的,即仲裁庭作出裁決開始,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才明確,故延期付款的責任不應支持,如乙方在仲裁庭確定的支付工程款期間內不支付,才應產生延期付款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