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已竣工但未結算,怎么拿到工程款?

導讀:
那么,工程已竣工但未結算,是否可以通過訴訟請求支付工程款呢?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經常出現工程竣工驗收了卻未結算這樣的狀況。根據建設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的行業慣例,工程一般在竣工驗收合格后當事人才會進行下一步的結算,雖合同會明確在竣工驗收合格后或結算后一定期限內支付工程尾款,但實踐中,不排除工程施工完畢后業主方無故不配合相關驗收結算工作的情形。這種情形常常影響到總分包人之間承包人與材料設備供應商之間以及承包人與建筑工人之間的結算。那么,工程已竣工但未結算,是否可以通過訴訟請求支付工程款呢?
01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在第十六、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針對工程竣工價款結算分別從“計價標準和方法、發包人逾期不予答復的后果、‘黑白合同’內容不一致的結算依據、約定合同固定價不予鑒定”四個方面作出相應規定。
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在第九、十、十一、十二條從“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應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不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招標后簽訂‘黑白合同’的工程價款結算款依據、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質量合格的工程結算價款的依據、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的不予鑒定”四個方面增加新規定。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糅合了前兩部司法解釋關于工程價款結算的規定,分別在第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條作出了比較科學、系統的細化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就工程價款結算問題還制定了《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意見》《關于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如何認定財政評審中心出具的審核結論問題的答復》,分別就“工程結算價款與審計部門、財政評審中心出具的工程結算價款不一致如何認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不能簡單推定發包人視為認可的條件”等問題作出規定。
我國法律并未對工程結算問題作出相應規定,因此,實務中常常出現法院裁判只能依據司法解釋進行審判的尷尬局面。
02能否通過訴訟解決?
因雙方驗收、結算問題長期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導致付款條件不成就,顯然對施工方不利,也使得付款義務一方有機可趁,拖延付款時間。
另,根據《民法典》第799條第一款“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就負有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并未規定必須辦理竣工結算,明確最終結算數額后,發包人才負有付款義務。發包人拒不辦理結算的,承包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竣工價款結算。雙方若對結算金額無法達成一致時應申請第三方鑒定,確定最終結算金額。
實踐中,此類結算糾紛還分為未驗收未實際投入使用未辦結算和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未辦結算兩種情形。
(1)工程竣工未驗收未實際投入使用未辦結算
工程竣工未驗收未實際投入使用未辦結算主要是指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多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拒不驗收也不接收建設工程。此類情形下,若發包人已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請求報告后明確表示拒不驗收的,則應當視為工程已完成竣工驗收,承包人的驗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建工司法解釋(一)》)第九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的規定,發包人拖延甚至拒絕驗收的,就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驗收日,視為建設工程已驗收合格。對于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質量問題,屬另一法律問題,其可以在案件中提起反訴或另訴解決,無論如何都不能以此阻卻承包人行使訴權。
當然,建設工程未交付未結算的事實是存在的,承包人的訴權應如何行使?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在發包人拒不驗收的建設工程已依法視為驗收合格后,又因建設工程未交付,則可依據《建工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的規定,承包人無須與發包人辦理竣工結算,可逕行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在此情形下,承包人的訴訟時效并不是從視為建設工程已經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理由在于發承包人未對工程造價進行竣工結算,不能最終確定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也未明確支付期限。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規定,承包人此時并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也就不存在訴訟時效起算的問題,故承包人可以隨時要求發包人履行工程款支付義務。
此處需要注意的是,若承包人已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并發出催款函等文件,爾后因事務繁忙或疏于證據管理,自發函之日起三年內未再催收且超過三年后才發現該筆工程款未清收,訴訟時效也沒有發生中斷、中止情形的,那么該筆工程欠款的訴訟時效因已超過法定期間而失去司法保護效力。此種遺憾之事特別容易發生在發包人暫無支付能力,承包人誤以為訴訟價值不大而怠于主張的情況。
(2)工程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未辦結算
相對于工程竣工未驗收未實際投入使用未辦結算而言,工程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未辦結算情形的法律對策就比較簡單易行,承包人可依據《建工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的規定,毋需與發包人辦理竣工結算手續,可直接要求發包人履行工程款支付義務,若發包人拖延拒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自建設工程交付之日起三年內起訴維權。依據《建工司法解釋(一)》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承包人只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期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對于工程是否竣工驗收、雙方是否協商結算等事項,不能僅以有無書面確認材料而作出認定,應結合雙方在工程完工后的實際表現綜合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