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成包方,冷庫工程,都以竣工,驗收合格,但是發(fā)包方,不愿結算工程款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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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導讀:2004年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1款第2項規(guī)定:合同無效,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解釋》第3條第2款規(guī)定: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fā)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發(fā)包人對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也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與過錯相適應的責任。那么工程竣工后驗收不合格,價款如何負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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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竣工資料已準備齊全,工程施工質量已通過了**市水利基本建設質監(jiān)站的質量檢驗,并出具了《工程質量檢驗評定報告》,工程質量合格。在工程完工試運行中,工程能正常運行,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已具備正式驗收條件。依據《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項目法人提請上級主管部門成立“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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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程按發(fā)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fā)包人驗收的日期。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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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那么,工程已竣工但未結算,是否可以通過訴訟請求支付工程款呢?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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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裁判要旨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竣工驗收之前交付工程的,不屬于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竣工日期仍以竣工驗收合格日為準,二、雙方約定竣工驗收前交付工程的,不屬于擅自使用雙方協(xié)商在竣工驗收之前交付工程時,發(fā)包人未經竣工驗收即使用工程的,并非單方擅自行為,不屬于《建設工程解釋一》第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故不能產生推定竣工驗收合格以及確定竣工日期的后果,最高法院認為應以竣工驗收合格日為準,主要有以下兩點理由:一、竣工時間原則上以竣工驗收合格日為準《建設工程解釋一》第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如果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且發(fā)包人沒有拖延驗收或擅自使用的情形,則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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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由監(jiān)理工程師牽頭,組織業(yè)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參加正式驗收在監(jiān)理工程師初驗合格的基礎上,便可由監(jiān)理工程師牽頭,組織業(yè)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參加,在規(guī)定時司內進行正式驗收。(四)竣工驗收的步驟1、單項工程驗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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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在承包人對已完工工程質量合格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并且在以下情況中承包人可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主張工程價款:一是發(fā)包人同意支付工程價款,結算工程款的基本原則是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因此即便工程未竣工驗收,在發(fā)包人同意支付已完部分工程款(包括發(fā)承包雙方就已完工程部分完成結算)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要求發(fā)包人支付工程款,當然,之所以在竣工驗收后承包人才能向發(fā)包人主張工程款,主要是因為在工程尚未完工時工程質量是否合格則無法判斷,同時承包人最后實際施工的工程量也將無法確定。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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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通常,工程款分為兩部分:定額工程款和調整工程款。定額工程款是按照合同中限定的工程定額支付給施工單位,相當于工程量成本基數,一般占合同總價的主要部分;調整工程款是根據施工單位依據竣工驗收檢查驗收最終確定的實際工程量的總成本和定額支付的區(qū)別,由項目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支付結算。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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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huán)節(jié)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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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的建設項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驗收標準,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guī)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正常生產,亦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xù),然而,在實踐中,工程竣工驗收期限常常引發(fā)爭議,使得工程的驗收周期被無限延長,而這對于工程業(yè)主與承包商雙方都是不利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工程承包商應當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按照國家標準逐步交付工程,當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標準時,應當經業(yè)主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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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四、工程竣工驗收期限的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ldquo,根據法院審理結果,合同中未約定竣工驗收期限,但建設單位過長時間未對工程進行驗收,導致施工方無法結算、支付工程款項,最終判決建設方向施工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2.竣工驗收期限符合合同規(guī)定,但與法律法規(guī)不符有時候,工程合同中規(guī)定的竣工驗收期限與法律法規(guī)不符,就會產生爭議,三、法律案例分析在一起工程建設合同糾紛中,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合格后,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結算、支付工程款項,致使施工方將建筑物占用,案件最終進入司法程序,竣工驗收期限的確定是合同簽訂雙方主要的權利和義務之一,應該在合同中進行充分的約定,并應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二、工程竣工驗收期限的爭議原因1.合同中未規(guī)定竣工驗收期限在工程合同中,未對竣工驗收期限做出明確規(guī)定,或規(guī)定不明確,導致竣工驗收期限無法明確。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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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實行監(jiān)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必須經總監(jiān)理工程師簽署意見。(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通知負責監(jiān)督該工程的工程監(jiān)督機構。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guī)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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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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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工程款糾紛成功和解120萬元!但對方不按期支付怎么辦?天用律所專案組指導當事人余先生準備全面的證據資料,為了盡快要回工程款,優(yōu)先與村委會進行調解談判。經過天用調解中心團隊的不懈努力,運用以訴促調的方案,最終雙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調解書。 雙方約定,村委會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進行支付;若未按約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項一并申請強制執(zhí)行,且村委會需再支付相應違約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壓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塊大石頭終于落地了!村委會也如愿按照協(xié)議約定履行了第一期還款。但天用律師根據豐富經驗,時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還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會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態(tài)過于樂觀,覺得村委會第一期履約支付了,后續(xù)支付肯定也沒問題! 期間,天用律師也多次催促村委會盡快支付,歷史再一次重演,村委會以種種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會一分錢沒付,此時余先生著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馬上申請執(zhí)行。 天用律師快馬加鞭立上執(zhí)行案件后,與余先生溝通,要求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一方面,天用律師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會往來賬戶;另一方面,也與執(zhí)行法官積極溝通,因為調解書里面已經明確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到期未按期償還,需要多支付20萬元的違約金。 天用律師成功申請執(zhí)行后,被執(zhí)行人發(fā)現自身銀行賬戶被凍結,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萬元的違約金后,從之前的拖延到主動找到余先生提前償還了120萬元工程款! 余先生對天用律所專業(yè)高效的工作很滿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師的專業(yè)能力,送來了一面帶著滿滿謝意的錦旗!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項目負責人離職,還能要回錢嗎?要賬路漫漫、時間不等人,陸先生已將近70歲的年紀,折騰了將近快10年了,依然沒有解決這個要賬難題!2023年3月,陸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來幫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專案組,幫助陸先生收集有力證據,因為工程距今時間久遠,需要迅速啟動立案程序。 庭審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對陸先生的實際施工人身份不予認可,認為工程是自己的項目部員工完成的。對此,天用律師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轉賬記錄和會議紀要,證明陸先生是實際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等多份資料,法院讓建筑工程公司核對賬目,但其也沒對出來,因此對方啞口無言。 最終法官按照天用律師的訴訟請求,全額支持了我方當事人主張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計225萬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審勝訴!歷時僅3個月,將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工程合同無效,約定的管理費如何處理?收取管理費的方式及風險點有哪些?項目存在掛靠,怎么解決管理費問題?10年法院審判工作實踐經驗,談判、調解、保全、債權轉讓、訴訟,多種定制解決方案,幫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天用案例】鄉(xiāng)鎮(zhèn)政府拖欠277萬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辦? 工程完工驗收合格,鄉(xiāng)鎮(zhèn)政府拖欠工程款277萬元,起訴后案件勝訴,鄉(xiāng)鎮(zhèn)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詢名下未發(fā)現銀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鄉(xiāng)鎮(zhèn)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標某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發(fā)包的“×××村委綜合樓”工程,工程中標價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約定:“基礎工程竣工后,發(fā)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0%工程款;主體工程竣工后,發(fā)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5%工程款;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后,發(fā)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質保期滿后一次性付清。”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李總對于成功中標喜笑顏開,且對此項工程信心滿滿! 他想著“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應該不會出現差池,而且還能在鄉(xiāng)鎮(zhèn)政府面前留下一個好印象”,于是他帶領施工團隊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 施工過程中,簽證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該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總想象中那樣順利,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間,僅僅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項,從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判決勝訴 獲得277萬工程款 李總陷入了深深地焦慮之中,他曾多次嘗試向鄉(xiāng)鎮(zhèn)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對方總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時負責人根本就不見他。 這樣的情況持續(xù)了幾個月,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資金緊張,運營已變得十分困難。 此時,李總感到了深深地無助和絕望,如果再這樣下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可能會因為資金鏈斷裂而垮掉。 然而,盡管心中有無數的不滿和憤怒,李總對鄉(xiāng)鎮(zhèn)政府卻是敢怒不敢言,萬一不小心得罪了鄉(xiāng)鎮(zhèn)政府,以后的企業(yè)發(fā)展甚是堪憂! 在猶豫與糾結的掙扎中,李總決定尋求法律幫助,向北京天用律所進行咨詢,天用律所專案組對案件進行多角度、深層次的分析后,給出了解決方案。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糾紛為案由起訴了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決書,判決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支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萬元。 多方尋找財產線索 保障執(zhí)行 一審判決生效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決書約定還款。雖然天用律所多次與鄉(xiāng)鎮(zhèn)政府負責人積極溝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師積極轉變辦案思路,抓緊時間立執(zhí)行案。好在該省份作為試點法院,效率比較高,不到半個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經法院的查控系統(tǒng)查詢,被告名下未發(fā)現銀行存款。但是被告作為政府機構,與普通的法人主體畢竟不一樣。 條條大路通羅馬,天用律師積極與李總溝通,讓其打探一下身邊的人,尤其是與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沒有相應的支付賬號。 天用律師的這個方法果然起到關鍵性的作用,最終發(fā)現了鄉(xiāng)鎮(zhèn)政府的兩個賬戶,提供給法院后,凍結了其700余萬元! 現被執(zhí)行人已全額凍結款項,后續(xù)等待劃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277萬元工程款的執(zhí)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辦案亮點 政府作為被執(zhí)行人,會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統(tǒng)很難發(fā)現財產線索。我們不能僅僅依靠系統(tǒng)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尋找財產線索,積極查找政府常用的銀行賬戶,從而拿到執(zhí)行款項。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fā)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fā)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xié)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guī)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fā)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fā)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fā)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fā)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工程款拖欠起訴材料: 1、招標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種簽約,業(yè)主認可的工程實施計劃,各種工程圖紙,技術規(guī)范等; 2、往信件(書信、電子郵件等)。如業(yè)主的變更指令,各種認可信、通知,對承包商問題的答復信等; 3、各種會議紀要; 4、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 5、施工現場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記錄、施工備忘錄、施工日報、工長和檢查員的工作日記、監(jiān)理工程師填寫的施工記錄和各種簽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