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后驗收不合格,價款如何負擔

導讀:
導讀:2004年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1款第2項規(guī)定:合同無效,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解釋》第3條第2款規(guī)定: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fā)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發(fā)包人對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也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與過錯相適應的責任。那么工程竣工后驗收不合格,價款如何負擔。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2004年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1款第2項規(guī)定:合同無效,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解釋》第3條第2款規(guī)定: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fā)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發(fā)包人對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也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與過錯相適應的責任。關于工程竣工后驗收不合格,價款如何負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2004年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1款第2項規(guī)定:合同無效,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對此,原因如下: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特殊形式的承攬合同,法律規(guī)定承包人的主要合同義務就是按照合同約定向發(fā)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設工程,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發(fā)包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無法實現(xiàn),發(fā)包人不僅可以拒絕受領該工程,而且也可以不支付工程價款。這是民事法律調整加工承攬關系的原則。
2、根據(jù)《解釋》規(guī)定,承包人對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可以進行修復,經過修復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如果經修復建設工程仍不合格的,該工程就沒有利用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讓發(fā)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是不公平的。
3、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當然會給承包人造成損失,但承包人是建設工程的建設者,對工程質量不合格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因此,一般說來,造成的損失也應當由承包人承擔。
《解釋》第3條第2款規(guī)定: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fā)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發(fā)包人對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也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與過錯相適應的責任。也就是說,在發(fā)包人有過錯的情況下,發(fā)包人雖然可以不承擔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給付義務,但是應當對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價款的損失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承、發(fā)包雙方當事人按照過錯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規(guī)定不僅符合建筑市場的實際情況和民法原則,同時也有利于承包人重視建設工程質量,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監(jiān)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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