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程質量,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怎么處理?

導讀:
關于工程質量,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怎么處理?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那么關于工程質量,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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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工程質量,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怎么處理?
山東揚衡律師事務所徐小云律師解答: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山東揚衡律師事務所徐小云律師解析:
當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①、經返工重做或更換器具、設備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②、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③、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④、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雖然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⑤、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建筑法》第58條第1款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對于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承包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實踐中經常出現工程質量缺陷是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的情況,所以按照過錯程度,具有過錯方承擔責任,符合公平原則及法律規定的按照過錯承擔無效合同賠償責任的原則。
執業六年,先后處理過建筑房地產糾紛,不良資產處置等金融糾紛,刑事辯護,行政爭議以及合同糾紛、交通事故等各類民事糾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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