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怎么處理

導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那么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關于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偷工減料,或者因材料不合格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
2、未按圖施工,未按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3、工人技能太差、質量管理粗放;
4、對于甲供材料,未經檢驗合格或者明知不合格而使用;
5、對于設計方案和圖紙,應當能夠判斷其缺陷,沒有判斷或者沒有提出;
6、承包人不具備施工資質,因資金、技術、設備、管理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等等。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1、因施工單位造成工程質量未達標準,應承擔責任;
2、施工單位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3、因質量問題造成工期延誤,施工單位應當承擔責任;
4、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單位采取補救措施,注意,包括修理、返工和改建,而非僅僅是返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