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質量糾紛應如何處理

導讀: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確立了工程質量高于合同效力原則,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或者原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后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但修復費用應當由承包人承擔。那么建筑工程質量糾紛應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確立了工程質量高于合同效力原則,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或者原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后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但修復費用應當由承包人承擔。關于建筑工程質量糾紛應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確立了工程質量高于合同效力原則,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或者原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后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但修復費用應當由承包人承擔。無法修復和修復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無任何利用價值,只能鏟除重建,嚴重背離發包人締約目的,讓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違背公平正義原則。施工合同當事人對建設工程是否合格存在爭議的,可以提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以鑒定結論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