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建筑工程質量糾紛如何處理

導讀:
建設工程糾紛怎么處理法律分析:建筑工程糾紛的解決,是指通過和解、調解、仲裁和司法程序解決爭議,是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通過在爭議中達成協議解決爭議的方式,調解是指當事人之間通過勸說、調解、調解等方式解決合同爭議,第三方主持下的教育和其他方式,仲裁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根據糾紛發生前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解決的方式,3、仲裁仲裁是當事人根據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糾紛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糾紛各方都有義務執行該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法律分析:解決途徑有以下幾種:
第一、協商。當事人依據合同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以及國家強制性標準等,對糾紛進行協商,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第二、調解。建筑工程領域有行業協會或專業機構,可以對雙方爭議進行專業的評判,給予雙方專業意見,比如造價的鑒定等。
第三、仲裁或訴訟。前述方式對于糾紛的解決均無效果,那我們就選擇通過仲裁或訴訟來解決。仲裁是需要簽有仲裁協議,約定了明確的仲裁機構,訴訟則是要選擇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在仲裁和訴訟程序中,仲裁員和法官也會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的,調解不成則會做出裁判,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建設工程糾紛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糾紛的解決,是指通過和解、調解、仲裁和司法程序解決爭議,是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通過在爭議中達成協議解決爭議的方式,調解是指當事人之間通過勸說、調解、調解等方式解決合同爭議,第三方主持下的教育和其他方式。仲裁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根據糾紛發生前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解決的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建設工程糾紛在哪里能解決?
建設工程糾紛在仲裁機構或者法院能解決。
1、和解
和解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妥協與讓步并達成協議,自行(無第三方參與勸說)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通常它不僅從形式上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抗,還從心理上消除對抗。
和解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無論是否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只要終審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決未作出,當事人均可自行和解。和解也可與仲裁、訴訟程序相結合: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已提請仲裁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或調解書;已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法庭在和解協議基礎上制作調解書,或者由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法院記錄在卷。
《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2、調解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應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以法律、法規和政策或合同約定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在我國,調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調解。
3、仲裁
仲裁是當事人根據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糾紛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糾紛各方都有義務執行該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該法的調整范圍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糾紛”;勞動爭議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調整,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等不能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點如下:
(1)自愿性。
(2)專業性。
(3)獨立性。
(4)保密性。
(5)快捷性。
(6)裁決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行。
4、訴訟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裁判、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是調整和規范法院及訴訟參與人的各種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征是:
(1)公權性。
(2)程序性。
(3)強制性。
一、建設工程民事糾紛特點是什么?
(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
這主要是針對有關財產關系的民事糾紛,而有關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多具有不可處分性。在建設工程領域,較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發包人和承包人就有關工期、質量、造價等產生的建設工程合同爭議,是建設工程領域最常見的民事糾紛。
建設工程糾紛怎么處理?
律師分析:
建筑工程糾紛的解決,是指通過和解、調解、仲裁和司法程序解決爭議,是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通過在爭議中達成協議解決爭議的方式,調解是指當事人之間通過勸說、調解、調解等方式解決合同爭議,第三方主持下的教育和其他方式。仲裁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根據糾紛發生前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解決的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工程合同糾紛怎么辦
法律分析:合同可以通過雙方協商,調解,仲裁,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仲裁法》《民事訴訟法》
《仲裁法》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如何處理建設工程糾紛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糾紛屬于民事糾紛,處理建筑工程糾紛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如下:
1、建筑工程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協商,達成和解協議:2、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進行調解解決建筑工程糾紛;3、事先有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通過仲裁裁決解決建筑工程糾紛;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建筑工程糾紛。法院也可以對糾紛雙方進行調解,即使之前第三方調解機構未達成調解協議,在法院調解下,也可以達成調解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