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糾紛如何處理

導讀:
對于建筑工程行業,發生糾紛的情況還是很常見的,比如拖欠農民工工資,質量問題等等,那么面對各種各樣的糾紛問題,我們就要想辦法去解決,下面就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帶來施工糾紛如何處理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那么施工糾紛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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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建筑工程行業,發生糾紛的情況還是很常見的,比如拖欠農民工工資,質量問題等等,那么面對各種各樣的糾紛問題,我們就要想辦法去解決,下面就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帶來施工糾紛如何處理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建筑施工糾紛屬于民事糾紛,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1、和解
和解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妥協與讓步并達成協議,自行(無第三方參與勸說)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通常它不僅從形式上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抗,還從心理上消除對抗。
和解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無論是否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只要終審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決未作出,當事人均可自行和解。和解也可與仲裁、訴訟程序相結合: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已提請仲裁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或調解書;已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法庭在和解協議基礎上制作調解書,或者由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法院記錄在卷。
2、調解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應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以法律、法規和政策或合同約定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在我國,調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調解。
3、仲裁
仲裁是當事人根據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糾紛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糾紛各方都有義務執行該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該法的調整范圍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糾紛;勞動爭議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調整,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等不能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點如下:
(1)自愿性。
(2)專業性。
(3)獨立性。
(4)保密性。
(5)快捷性。
(6)裁決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行。
4、訴訟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裁判、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是調整和規范法院及訴訟參與人的各種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征是:
(1)公權性。
(2)程序性。
(3)強制性。
1、合同條款不全、約定不明確
2、缺乏法律意識、合同意識
3、訂立合同的形式不恰當
4、當事人一方利用自身優勢強迫對方接受一些較苛刻條件
建設工程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1、建設工程總承包:建設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
2、建設工程獨立承包:所謂獨立承包方式,是指發包人(業主)并不將建設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發包給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自己負責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各自獨立對發包人負責。
3、建設工程聯合承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