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導讀:
4. 工程價款結算:《解釋》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價款結算問題,規定了合同約定不明時的結算標準和程序,以及在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時,承包人可以行使的優先受償權,在處理工程質量問題時,律師應當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和評估,明確責任方和責任范圍,并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為當事人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律師在處理違約責任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為當事人尋求合理的賠償和補救措施,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法院或仲裁機構通常會參照合同法、建設工程法規、行業慣例等,同時考慮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等原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中最重要的合同之一,它關系到工程的質量、進度和成本等方面。然而,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常常會出現各種糾紛和爭議。為了解決這些糾紛和爭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本文將從律師的角度為您詳細解讀《解釋》的主要內容,幫助您更好地理解和運用《解釋》。
1. 合同效力:《解釋》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規定了無效合同的認定標準和處理方式。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2. 合同解除:《解釋》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條件和程序,規定了發包人與承包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以及在特定情況下,發包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3. 質量責任:《解釋》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質量責任,規定了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負責,以及在質量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應當承擔的維修責任。
4. 工程價款結算:《解釋》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價款結算問題,規定了合同約定不明時的結算標準和程序,以及在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時,承包人可以行使的優先受償權。
5. 律師建議: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承包人應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及時主張權利。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避免違約行為。在發生糾紛和爭議時,雙方應當友好協商,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分析
合同的效力: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首先需要對合同的效力進行判斷。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合同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了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那么該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此外,如果合同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當事人也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合同。
合同的履行: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程建設并交付合格的工程成果。發包方的主要義務是支付工程款、提供原材料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工程款糾紛處理:工程款糾紛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最常見的糾紛之一。在實踐中,經常出現發包方拖欠工程款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發包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在處理工程款糾紛時,律師應當收集相關證據,依法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
工程質量問題處理: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質量是至關重要的條款之一。如果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國家相關標準,那么承包方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處理工程質量問題時,律師應當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和評估,明確責任方和責任范圍,并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為當事人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
合同違約責任: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違約責任是保障合同順利實施的重要條款之一。如果一方當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那么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律師在處理違約責任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為當事人尋求合理的賠償和補救措施。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法院或仲裁機構通常會參照合同法、建設工程法規、行業慣例等,同時考慮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等原則。以下是一些可能出現的糾紛及其處理方式:
1. 工程款支付糾紛:如果業主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解決。法院或仲裁機構會查看合同條款和付款記錄,確定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并可能判決業主支付欠款和違約金。
2. 工程質量糾紛:如果施工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合格的工程,業主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解決。法院或仲裁機構會查看合同條款和工程質量報告,確定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并可能判決施工方修復缺陷或賠償損失。
3. 工期延誤糾紛:如果施工方未按合同約定完成工程,業主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解決。法院或仲裁機構會查看合同條款和工程進度報告,確定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并可能判決施工方支付延期罰款。
4. 合同變更和解除糾紛:如果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但另一方不同意,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解決。法院或仲裁機構會查看合同條款和相關證據,確定是否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5. 保修期內的問題:如果在保修期內出現問題,業主有權要求施工方進行修復。如果施工方未按照合同的規定進行修復,業主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解決。
在處理這些糾紛時,法院或仲裁機構通常會盡力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同時鼓勵各方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糾紛?
律師解答:
為正確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合同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一、和解或調解
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或者通過第三者進行調解。
2、和解是指當事人通過自行友好協商,解決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由當事人以外的調解組織或者個人主持,在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引導,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友好地解決爭議。
3通過和解或調解解決爭議,可以節省時間,節省仲裁或者訴訟費用,有利于日后的繼續交往和合作,是當事人解決合同爭議的首選方式。但這種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調解要靠當事人具有誠意,達成和解后要靠當事人自覺地履行。和解和調解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下進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也不能強迫調解。
二、仲裁
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2、仲裁具有辦案迅速、程序簡便的特點和優點,而且進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方法,先調解,后仲裁,首先著力于以調解方式解決。經調解成功達成協議后,仲裁庭即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都具有法律效力。
3、提請仲裁的前提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訂立了仲裁協議,沒有訂立仲裁協議,不能申請仲裁。仲裁協議包括合同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附屬于合同的協議。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附屬于合同的協議,被視為與其他條款相分離而獨立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失效或者被確認無效,均不影響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的效力。國內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在發生爭議后到國內的任何一家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機構的選定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限制。
三、訴訟
1、如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訴訟,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
2、經過訴訟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產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當事人應當履行。如果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不履行判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執行。執行也就是強制執行,即由人民法院采取強迫措施,促進義務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合同當事人在遇到合同爭議時,究竟是通過協商,還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去解決,應當認真考慮對方當事人的態度、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自身的財力和人力等實際情況,權衡出對自己最為有利的爭議解決對策。
一、特許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及時地解決合同爭議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合同領域的法治建設,有著不可忽視的重大意義,當事人可以通過4種途徑解決合同爭議,即:
1、協商和解;
2、調解;
3、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合同當事人在遇到合同爭議時,究竟是通過協商,還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去解決,應當認真考慮自身的實際情況(如對方當事人的態度、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自身的財力和人力等)以及對其適用的法律規定,權衡出對自己最為有利的解決對策。
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
為正確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第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第807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11日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個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內容是:
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3、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5、本批復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