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導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造價、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變更及索賠、竣工驗收等,四、律師的建議與對策簽訂完善的合同: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律師應當指導當事人充分了解合同條款的含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確保合同條款的完整性和合法性,綜上所述,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一項復雜的法律工作,涉及諸多因素和環節,律師作為專業的法律服務者,需要具備扎實的法律基礎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才能更好地為當事人提供優 ...。
在建筑工程領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至關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規定了合同雙方的權益和義務,保障了工程的順利實施。然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實踐中往往存在諸多問題,如何正確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成為了業界關注的焦點。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概念與內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就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完成、驗收等事宜達成的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造價、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變更及索賠、竣工驗收等。這些條款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保障合同順利實施的基礎。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分析
合同的效力: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首先需要對合同的效力進行判斷。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合同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了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那么該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此外,如果合同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當事人也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合同。
合同的履行: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程建設并交付合格的工程成果。發包方的主要義務是支付工程款、提供原材料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工程款糾紛處理:工程款糾紛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最常見的糾紛之一。在實踐中,經常出現發包方拖欠工程款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發包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在處理工程款糾紛時,律師應當收集相關證據,依法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
三、律師的建議與對策
簽訂完善的合同: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律師應當指導當事人充分了解合同條款的含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確保合同條款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同時,要明確約定工程范圍、質量標準、工程造價等關鍵條款,以避免后期產生糾紛。
嚴格履行合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律師應當提醒當事人嚴格遵守合同約定,確保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對于出現的糾紛和問題,要及時協商解決并保留相關證據材料。
加強風險防范:針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點,律師應當提前為當事人做好風險防范措施。例如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擔保條款等以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同時要密切關注政策法規的變化及時調整合同條款。
合理利用法律手段:在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律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法律手段積極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申請財產保全措施,防止對方轉移財產,申請撤銷或變更合同等,根據案件需要提起反訴或另行起訴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要善于調解結案減少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沖突,最大限度地維護雙方的利益關系。結案后要進行總結反思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更好地為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綜上所述,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一項復雜的法律工作,涉及諸多因素和環節,律師作為專業的法律服務者,需要具備扎實的法律基礎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才能更好地為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在這個過程中律師要充分了解當事人的需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靈活運用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和建議,并協助當事人妥善處理糾紛維護其合法權益,同時也要注重加強自身的業務學習和實踐經驗的積累,不斷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和能力水平以更好地為當事人提供全面高效優質的法律服務。
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
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自2005年1月1日起實行。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如何處理承包人非法轉包、實際施工人、當事人墊資施工等典型糾紛的處理,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 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律法規,通過于2004年9月29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第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沒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三,現行司法解釋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