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導讀:
建設施工合同司法解釋我國關于建設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正確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
1、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2、當事人以掛靠形式訂立合同的,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三條
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