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糾紛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導讀:
如何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并不包含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3、 因此,該問題的焦點則在于勞務分包合同是否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范圍,應否適用當前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專屬管轄的規定,嚴格來講,勞務分包合同糾紛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分屬不同的四級案由規定,是故,不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的規定。
勞務分包合同爭議的訴訟管轄范圍有什么?
勞務分包合同爭議的訴訟管轄 :
1、 我國關于人民法院的訴訟管轄涉及到級別與地域的兩種限制,其中針對地域管轄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 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 級別管轄 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 關于專屬管轄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 訴訟 ,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合同 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政策性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3、 因此,該問題的焦點則在于勞務分包合同是否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范圍,應否適用當前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專屬管轄的規定。
4、 根據現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三級案由“ 建設工程合同 糾紛”之下共有9個四級案由,分別為:
(1)建設 工程勘察合同 糾紛;
(2)建設 工程設計合同 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 工程分包合同 糾紛;
(6)建設 工程監理合同 糾紛;
(7)裝飾裝修 合同糾紛 ;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嚴格來講,勞務分包合同糾紛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分屬不同的四級案由規定,是故,不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的規定。 如何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并不包含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故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簽訂工程分包合同要注意什么 分包合同甲方一般是指發包方,首先要關心兩個問題:
1、自身是否具有將工程分包的權利;
2、乙方是否具有實施分包工程的資質。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也很多,但注意的是: ①建議業主應在招 投標 階段將指定分包內容明確化,業主 招標 文件不明確時應及時提出咨詢。應在總 承包合同 條款中詳細約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體內容,明確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費用的收取方法。 ②總包合同中,總包承包范圍、工程工期等方面盡可能約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內容。 ③作為總承包人,應盡量避免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爭取使發包人與指定分包人直接簽訂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變為總包合同外工程。 ④若必須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的,爭取簽訂包括發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內的 三方協議 ,約定總承包人僅履行總包管理之責,付款義務在發包人一方。 ⑤應保存好施工過程中與指定分包人之間的往來函件、簽證、會議紀要等原始書面的 證據 資料。 ⑥在指定分包工程的 工程款 經過總包帳戶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還可明確約定,總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應以總承包人收到發包人的該部分工程款為前提條件,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備該前提條件的情況下,以任何形式向總承包人主張工程款均視為違約,應承擔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 。 ⑦若必須只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的,應和發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確約定,應付給指定分包人的資金(工程款)必須先進入總包帳戶之后再付給指定分包人,力戒發包人直接付款給指定分包人,同時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 履約保證金 或履約保函。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屬于勞動合同糾紛嗎
一個是施工合同,一個是勞務合同或者說勞資合同,不過你可以認為都是屬于“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怎樣處理
用工單位與 勞務分包 單位之間的合同爭議,不屬于用人單位和職工間的 勞動爭議 糾紛,而屬于民事合同關系,所以不能夠 申請勞動仲裁 ,應該通過法院 訴訟 途徑解決。
具體的糾紛處理方式:
1、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施工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定的勞務分包合同。 這樣的合同被認定為 無效合同 。 合同無效 后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依據規定,請求勞務費的應當得到法律支持。
2、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簽訂的實質上的 工程分包合同 。 有的可能會被認定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來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3、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這種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工程分包企業因此種行為取得的利潤將被法院收繳,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的收繳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