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xx與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導讀:
蔡xx與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締約過失。省建工集團明知蔡xx不具備承包資質,仍違法允許其借用自己的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承包本案訟爭工程,主觀上亦存在一定過錯。蔡xx在施工過程中出現民工集體上訪,致使省建工集團榮譽受損,管理上存在過錯。按照合同約定,工程款的結算本應屬蔡xx的權利和義務,省建工集團只需配合,出具相應印章即可,建設工程掛靠關系的日常生活經驗亦如此。省建工集團認為向建設方借款并支付高額利息和指令河北省清欠辦支付350萬元勞務工資是由蔡xx同意的,蔡xx則認為是省建工集團北京分公司所作所為。那么蔡xx與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蔡xx與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締約過失。省建工集團明知蔡xx不具備承包資質,仍違法允許其借用自己的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承包本案訟爭工程,主觀上亦存在一定過錯。蔡xx在施工過程中出現民工集體上訪,致使省建工集團榮譽受損,管理上存在過錯。按照合同約定,工程款的結算本應屬蔡xx的權利和義務,省建工集團只需配合,出具相應印章即可,建設工程掛靠關系的日常生活經驗亦如此。省建工集團認為向建設方借款并支付高額利息和指令河北省清欠辦支付350萬元勞務工資是由蔡xx同意的,蔡xx則認為是省建工集團北京分公司所作所為。關于蔡xx與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蔡xx與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締約過失。蔡xx明知自己不具備工程施工承包的主體資格,仍違法采取掛靠的形式對外承攬工程,主觀上存在一定過錯。省建工集團明知蔡xx不具備承包資質,仍違法允許其借用自己的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承包本案訟爭工程,主觀上亦存在一定過錯。
其次,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均存在過錯。蔡xx在施工過程中出現民工集體上訪,致使省建工集團榮譽受損,管理上存在過錯。按照雙方約定,施工的義務、工程費用的支出義務、結算的義務均應由蔡xx承擔。省建工集團本只應對蔡xx的財務進行監管,以防止資金抽逃,但其過多的介入蔡xx資金的收入和支出,干涉了蔡 xx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的權利,造成了項目的重大損失,其過錯主要表現在兩方面:1、與建設方工程款結算方面。按照合同約定,工程款的結算本應屬蔡xx的權利和義務,省建工集團只需配合,出具相應印章即可,建設工程掛靠關系的日常生活經驗亦如此。但是,在蔡xx因結算與建設方不能達成協議時,省建工集團于 2006年5月15日對蔡xx提出決算要求,在蔡xx簽字后1個月左右又以蔡xx2年前造成民工上訪損害企業形象為由解除與蔡xx的聘任合同,使蔡xx喪失結算的權利,再1個月左右省建工集團與建設方達成結算協議,嚴重侵犯了蔡xx作為實際施工人的經營自主權,造成了工程款結算中難以彌補的損失。省建工集團與蔡xx均提交了與建設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省建工集團提交的僅有省建工集團與建設方兩單位加蓋公章,而蔡xx提交的還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加蓋公章,省建工集團提交的合同中“按實結算”系添加,且與下文相矛盾,因此應認定蔡華武提交的合同具有真實性。從合同內容來看,雖然合同約定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方式,但雙方是在確定了合同價款為4900萬元的前提下對合同價款調整的方法進行明確約定,即合同價款調整僅針對工程設計變更和鋼材、水泥、砂石、紅磚等十三種主要材料價格發生變化兩種情形而言,這兩種情形屬于按實結算部分,但不能理解為對所有工程按實結算。省建工集團在工程完工后,以不真實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依據,錯誤理解上述合同條款,不考慮蔡xx的意見,自行與建設方按實進行結算,并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最終以低于合同約定價款450萬元的金額即4450萬元達成結算協議,其結果與工程款的收入低于工程費用支出有重大聯系。2、勞務工資支出方面。省建工集團認為向建設方借款并支付高額利息和指令河北省清欠辦支付350萬元勞務工資是由蔡xx同意的,蔡xx則認為是省建工集團北京分公司所作所為。因項目部的財務自始至今一直由省建工集團控制并持有相關憑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省建工集團對此負有舉證責任,但其未能向法院提交由誰簽字同意的相關憑證,故本院支持蔡xx陳述的事實。省建工集團未與安徽巢湖藍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進行結算即支付勞務工資350萬元,致使與蔡xx提交的相關證據證明欠付勞務工資額有較大差距,處理上有失誤行為,具有重大過錯。
(二)、關于本案損失的認定。審計報告鑒定主體、程序合法,對所審計的內容進行了客觀認定,但經本院審查:首先,有兩部分資金應作為應付款,即蔡xx投入現金30萬元和材料款153.79元。理由如下:1、對蔡xx投入現金30萬元的認定。省建工集團認為蔡華武投入的現金中有30萬元系安徽巢湖藍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保證金,但蔡xx持有該30萬元的收據,而省建工集團未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因此,本院認定蔡xx投入了現金30萬元。2、對于蔡xx投入原材料的認定。雖工程項目部在接收時未對其進行帳務處理,致使后來湖南湘誠聯達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對天洋新城項目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時未將其列入審計范圍,但蔡華武提供了項目部接收材料的相關收據加以證明,足以認定蔡xx投入原材料的事實,故對該部分材料價值本院亦予以認可。其次,因省建工集團和蔡xx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省建工集團收取蔡xx管理費則沒有合同依據,亦不應因合同無效而取得利益,因此,審計報告將管理費89萬元作為損失認定有誤,本院不予認定。因此,根據審計報告和本院所認定的上述事實,省建工集團應付蔡華武款應為306.07萬元(127.28萬元+30萬元+153.79萬元),相應損失亦應為471.6萬元(376.81萬元+30萬元+153.79萬元-89萬元)。
(三)、蔡xx和省建工集團因合同無效所遭受的損失各自應承擔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蔡xx雖存在締約過失和管理上的過錯,但其過錯程度相對于省建工集團存在的過錯較小;蔡xx 的過錯屬于一般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是間接的、較小的,而省建工集團的過錯屬于重大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是直接的、明顯的。雙方應當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院確定省建工集團自行承擔損失的80%即377.28萬元(471.6萬元×80%),蔡xx承擔損失的20%即94.32萬元(471.6萬元×20%)。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審判程序合法,但部分事實認定錯誤或遺漏,適用法律不當,蔡華武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省建工集團應支付蔡華武資金和材料款306.07萬元,減去蔡xx應承擔的損失94.32萬元,減去蔡xx借支(省建工集團應收款)14.49萬元,加上已由蔡xx償還的項北林款6.1萬元,省建工集團還應支付蔡xx203.36萬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 (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2007)天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
二、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由被上訴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支付上訴人蔡xx203.36萬元;
三、駁回被上訴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對上訴人蔡xx的訴訟請求;
四、駁回上訴人蔡xx對被上訴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原審本訴受理費38 8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反訴費43 700元,鑒定費160 000元,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82 500元,以上共計330 000元,由被上訴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承擔264 000元,由上訴人蔡xx承擔66 000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應 江
審 判 員 王 勇
審 判 員 劉 英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毛 發 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