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勞務協作合同糾紛一案

導讀:
被告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和平路39號。本院受理原告趙xx與被告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勞務協作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第十二條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睢陽區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被告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審理。那么趙xx與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勞務協作合同糾紛一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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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xx與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勞務協作糾紛一案
文號:(2009)商睢區民初字第xxx號 原告趙亮山,男,36歲。
被告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和平路39號。
法定代表人楊xx,董事長。
本院受理原告趙xx與被告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勞務協作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第十二條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睢陽區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
經審查,本院認為被告所提管轄權異議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審理。
審判長 賈立法
審判員 李安生
審判員 王艷梅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李華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