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要訴湖南省某某安裝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導讀:
彭某要訴湖南省某某安裝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文號: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26號 原告彭某要,男,1966年**月**日出生,漢族,湖南省邵陽縣人,住湖南省邵陽縣。原告彭某要訴被告湖南省某某安裝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長王健、審判員王超峰、人民陪審員何志鋒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彭某要訴稱:2007年12月30日,被告湖南省某某安裝有限公司所屬的株洲市石峰區地稅局工程項目部與原告簽訂建筑施工勞務合同。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湖南省某某安裝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內外墻粉刷款93 898元。那么彭某要訴湖南省某某安裝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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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要訴湖南省某某安裝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文號:(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26號 原告(反訴被告)彭某要,男,1966年**月**日出生,漢族,湖南省邵陽縣人,住湖南省邵陽縣。
委托代理人侯廉裕,湖南火炬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張宗滿,湖南火炬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反訴原告)湖南省某某安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
法定代表人李湘波,職務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廖運杰,男,1956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株洲市。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反訴被告)彭某要訴被告(反訴原告)湖南省某某安裝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長王健、審判員王超峰、人民陪審員何志鋒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反訴被告)彭某要訴稱:2007年12月30日,被告湖南省某某安裝有限公司所屬的株洲市石峰區地稅局工程項目部(以下簡稱項目部)與原告簽訂建筑施工勞務合同。合同約定項目部將其中標的株洲市石峰區地稅局綜合樓工程的施工勞務發包給原告。但合同并沒有約定內外墻的粉刷事宜,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此發生爭議,為不影響工程進度,雙方于2008年6月22日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約定:內外墻粉刷由原告負責完成,如斷定屬于原告原有合同范圍,項目部不給任何補償,如斷定不屬于原告原有合同范圍,項目部按內墻粉刷7元/平方米,外墻粉刷10元/平方米(包括構架),結算費用給原告。現原告已完全履行了該補充協議,但項目部拒不支付內外墻粉刷款93 898元。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湖南省某某安裝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內外墻粉刷款93 898元。
被告(反訴原告)湖南省某某安裝有限公司反訴并辯稱:2007年12月30日,被告(反訴原告)所屬的株洲市石峰區地稅局工程項目部與原告(反訴被告)簽訂了建筑施工勞務合同。
被告(反訴原告)履行了此合同且無違約行為。但是原告(反訴被告)不僅單方嚴重違約,只是部分履行了合同,而且實際已收被告(反訴原告)工程款83萬元,依照合同約定結算已超收工程款19萬元,被告(反訴原告)特提出反訴,請求法院判決原告(反訴被告)退還超收工程款項19萬元給被告(反訴原告)。原告(反訴被告)訴稱的事實理由與客觀事實不符,其訴訟請求無理無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反訴被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審理查明:2007年12月,株洲市石峰區地方稅務局與被告湖南省某某安裝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株洲市石峰區地方稅務局作為發包人將株洲市石峰區地稅局綜合樓施工圖全部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招標答疑文件范圍內的土建、水電安裝工程承包給被告(反訴原告)湖南省某某安裝公司施工。2008年12月30日,被告湖南省某某安裝公司(甲方)作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原告彭某要(乙方)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將株洲市石峰區地稅局綜合樓工程施工勞務發包給乙方,承包方式為:1、本工程在承包范圍內以包工不包料、包臨設、包質量、包安裝、包文明施工、包材料及機具施工現場內60米范圍內運輸、包工程驗收質量達到“合格”標準。4、本項目實行單獨核算,工程盈虧,由乙方負全部責任。乙方因承包本項目所發生的費用、債務,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承包單價:該工程按建筑面積包干,經雙方協商,土建面積按每平方米188元(建筑面積以實際圖紙為準,按現行的規定計算面積,其中架空層和構架層不計建筑面積)一次包干,基礎部分另加5000元包干,臨時設施以6000元包干。包干后不再發生其他用工、點工,圖紙以外按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按99定額規定計算人工費。施工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討價還價。五、付款方式:1、經雙方協商該工程采用分期付款形式,在完成+-0、第三層、主體結構完成后5天內支付已完工程的75%的工程款,余款竣工驗收通過后,辦理結算(指甲、乙雙方)后30天內一次付清。5、乙方若中途退場,乙方結算總價以實際完成工程量的70%進行結算。原告(反訴被告)、被告(反訴原告)雙方對合同中工程承包內容存在異議,原告(反訴被告)認為工程承包內容包括工程圖紙范圍內基礎、主體及附屬工程中所有的土建工程,但不包括內外墻粉刷,被告(反訴原告)認為工程承包內容包括了工程圖紙范圍內基礎、主體及附屬工程中所有的土建工程,其中亦包括了內外墻粉刷。2008年6月22日,原告(反訴被告)作為甲方、乙方被告(反訴原告)雙方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內容為:因雙方原有合同內容是否包含內外墻粉刷出現矛盾,雙方一時無法協商達成一致,考慮工程進度,經雙方協商補充協議如下:1、合同矛盾暫放一邊,雙方今后采取兩種方式解決:①協商確認;②法院仲裁。2、內外粉刷由彭某要同志負責完成,如斷定不屬彭某要原有合同范圍,甲方按內外墻粉刷7元/平方米,外墻粉刷10元/平方米(包括構架)結算費用給乙方;3、其他內容仍按原有合同執行;4、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必須立即組織粉刷班組進場,不得已任何借口停工或者拖延工期,否則造成任何損失,均由乙方負責賠償。2008年9月2日原告(反訴被告)、被告(反訴原告)在株洲市石峰區地稅局達成了一份民工工資支付補充協議,內容為:株洲市石峰區地稅綜合樓工程根據項目部與民工總包彭某要簽訂的合同到2008年9月2日為止,項目部應支付彭某要合同約定工資為陸拾貳萬元(已支付),但彭某要仍欠民工工資貳拾壹萬元,彭某要現無能力支付。因彭某要未履行合同,因工資問題導致民工鬧事,經株洲市石峰區地稅局項目部及彭某要多次協商,彭某要請求項目部代他提前墊付。此貳拾壹萬元項目部墊付后,2008年9月2日之前所完工程量本項目部應付的所有民工工資全部付清,不再有任何欠款。乙方如有因工資及其它問題導致民工再次鬧事及合同范圍內未完工程量彭某要應在項目部的安排下按時保質完成。否則項目部可單方面與彭某要解除合同。內外墻粉刷工程,根據雙方原補充協議仲裁或者訴訟解決。剩余未完工程,完工驗收后按雙方勞務合同付款方式結算支付。附未完工程量:1、車庫、一、二外架未拆;2、雨棚未粉刷;3、車道未完成;4、室外附屬工程未做(排水溝、散水坡、化糞池等);5、車庫地面未做(含回填、砼、抹面);6、衛生間瓷片未做;7、室內及屋面零星修補未完;8、臨時設施未拆除(工棚、圍欄);9、樓面未清理干凈。原告(反訴被告)彭某要、被告(反訴原告)湖南某某安裝有限公司株洲地稅局綜合樓項目部黃金輝在該補充協議上簽了字。2008年9月原告(反訴被告)退場,上述補充協議中注明的未完工項目由被告(反訴原告)安排他人另行完成。
本案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反訴被告)彭某要放棄要求被告(反訴原告)湖南省某某安裝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訴被告)彭某要支付內外墻粉刷款93 898元的本訴訴訟請求;
二、被告(反訴原告)湖南省某某安裝有限公司放棄要求原告(反訴被告)彭某要退還超收工程款190 000元給被告(反訴原告)湖南省某某安裝有限公司的反訴訴訟請求;
三、原告(反訴被告)彭某要與被告(反訴原告)湖南省某某安裝有限公司之間的糾紛就此了結。
本案案件本訴受理費2148元,本院收取1074元,由原告(反訴被告)彭某要自愿承擔,反訴受理費2050元,由被告(反訴原告)湖南省某某安裝有限公司承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內容自雙方在本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