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與張某某、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

導讀:
李某某與張某某、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文號:衛民初字第870號 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8月8日出生。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138號。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張某某、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偉,被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燕,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利民、程俊浩到庭參加了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張某某立即支付拖欠的勞務費49191.1元并支付逾期滯納金;2、被告某某公司對張某某承擔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那么李某某與張某某、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某某與張某某、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文號:衛民初字第870號 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8月8日出生。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138號。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張某某、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偉,被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燕,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利民、程俊浩到庭參加了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張某某立即支付拖欠的勞務費49191.1元并支付逾期滯納金;2、被告某某公司對張某某承擔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關于李某某與張某某、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某某與張某某、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
文號:(2009)衛民初字第870號 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8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振偉,河南通海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
被告張某某,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燕,河南元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138號。
法定代表人黃國堂,經理。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張某某、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某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偉,被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燕,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利民、程俊浩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7年10月15日我與張某某簽訂了一份承包協議書,有我對張某某承包的寶豐縣鈺豐尊邸6號樓按框架支撐、模板拆除等工程進行施工,同時對付款方式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2008年2月4日,我要求張某某履行付款義務,張某某不但不履行付款義務,反而有意躲避,無奈之下,我貸款50000元支付了工人的勞務費,使我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請求判令:1、被告張某某立即支付拖欠的勞務費49191.1元并支付逾期滯納金;2、被告某某公司對張某某承擔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張某某辯稱,我不欠原告任何費用,原告的訴請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我公司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程全志是我公司寶豐縣鈺豐尊邸項目部經理,其將部分人工發包給張某某并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我公司與原告無直接的法律關系,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我公司根據與張某某的約定,將其人工費619744.14元已全部支付給張某某,原告已委托張某某代領其所有費用,我公司不應再支付原告任何費用。綜上,應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7年10月20日,寶豐縣鈺豐房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鈺豐公司)與某某公司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協議約定:鈺豐公司將寶豐縣鈺豐尊邸6號樓施工設計的土建工程及水、電、暖安裝工程承包給某某公司施工;開工及竣工日期分別為2007年10月20日、2008年7月10日等其他相關事宜。同日,某某公司任命程全志為其公司寶豐縣鈺豐、尊邸小區工程項目部經理,負責處理該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的全部事宜。
2007年9月19日,程全志與張某某簽訂了一份承包協議書,協議約定:程全志將鈺豐尊邸6號樓施工圖紙設計范圍內的土建、裝飾工程(不含門窗、涂料、欄桿)及施工中的設計變更、施工安全及安全防護平網搭設工程承包給張某某,程全志與張某某又對計算及付款辦法、工程單價等其他相關事宜進行了約定。
2007年10月15日,原告與張某某簽訂了一份承包協議書,協議約定:張某某將寶豐縣鈺豐尊邸6號樓框架部分模板承包給原告;承包范圍為施工圖紙設計內的所有模板制作、拆除、堆放、清理、搬運施工安全;結算方式為按建筑面積計算規則計算,基礎按一半面積計算,工程單價為每平方米38元,付款方式為工人進入施工現場10日內張某某支付生活費每人每天10元,工人放假張某某按已完成工作量的90%進行結算,工程完工,待張某某驗收后,雙方結算完畢,春節放假付清此款等其他相關事宜。合同簽訂后,原告組織人員按約定承包約定協議進行施工。2007年12月19日張某某因6號樓變更 補助原告1500元。2007年12月28日,原告給某某公司出具了一份委托書。委托張某某代領其木工班組全體人員的人工工資。2008年1月25日,某某公司通知程全志停止施工。2008年1月底,原告退出鈺豐尊邸6號樓施工工地。2008年2月22日,程全志與張某某經協商解除了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當時鈺豐尊邸6號樓雙方交接的基本情況為:框架基礎除回填沒打夯、磚沒砌、元基礎沒打外,其余全部結束。車庫基礎全部完成。一層框架(除填充墻沒砌)結束,車庫除樓板沒上、混凝土沒打、模扳鋼筋沒驗收外,其余全部結束。塔吊基座已完成,一層樓梯完成一個,剩4個支完沒打,余下沒干。二層砌磚貳萬伍仟余塊,綁柱子40多根。
另查明,張某某于2008年3月向寶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某公司、程全志、鈺豐公司支付其所欠工程款及利息。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張某某申請對其工程量及工程造價進行評估,平頂山市中企資產評估事務所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平中企評報字(2008)第100號評估報告,鈺豐尊邸6號樓一層建筑面積1520.49平方米、基礎建筑面積994.3平方米。張某某應支付原告勞務費78170.32元,已支付原告勞務費41938元,下余勞務費36232.32元未支付。
本院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提供的承包協議書、評估報告、交接協議、收款收據等證據材料及庭審筆錄在案為憑,這些證據材料已經當庭出示質證和我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某某公司將其承包的鈺豐公司的鈺豐尊邸6號、10號、11號樓轉包給張某某施工,而張某某又將該6號樓的模板制作、拆除、堆放、清理、搬運施工安全工作分包給原告,屬非法分包,原告與張某某簽訂的承包協議應為無效合同。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但張某某欠原告的勞務費應當支付給原告。被告某某公司與原告不存在承包關系,原告已向某某公司出具委托書委托張某某代領其木工班組全體人員的人工工資,原告亦沒有證據證明該款某某公司沒有全部支付給張某某,故原告要求某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供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李某某勞務費36232.32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對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55元,被告張某某負擔1024元,原告負擔33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