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尉氏縣某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訴被告中鐵某某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

導讀:
原告尉氏縣某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訴被告中鐵某某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文號:鄭鐵民初字第22號 原告尉氏縣某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風舟,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漢族,尉氏縣某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工作人員。被告中鐵某某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尉氏縣某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與被告中鐵某某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0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在法定期限內向原、被告分別送達了訴訟文書并指定舉證期限至2008年2月18日。被告中鐵某某建筑公司辯稱,原告起訴狀中所訴內容嚴重失實,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那么原告尉氏縣某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訴被告中鐵某某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尉氏縣某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訴被告中鐵某某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文號:鄭鐵民初字第22號 原告尉氏縣某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風舟,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漢族,尉氏縣某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工作人員。被告中鐵某某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尉氏縣某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與被告中鐵某某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0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在法定期限內向原、被告分別送達了訴訟文書并指定舉證期限至2008年2月18日。被告中鐵某某建筑公司辯稱,原告起訴狀中所訴內容嚴重失實,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關于原告尉氏縣某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訴被告中鐵某某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尉氏縣某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訴被告中鐵某某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
文號:(2008)鄭鐵民初字第22號 原告尉氏縣某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玉亭,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聚勝,男,1947年7月11日出生,回族,尉氏縣某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李風舟,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漢族,尉氏縣某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中鐵某某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家興,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徐九靈,河南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霖,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漢族,中鐵某某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職工。
原告尉氏縣某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尉氏二建)與被告中鐵某某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某某建筑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0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在法定期限內向原、被告分別送達了訴訟文書并指定舉證期限至2008年2月18日。2008年2月19日、3月20日、9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尉氏二建委托代理人馬聚勝、李風舟,被告中鐵某某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霖、徐九靈到庭參加訴訟。3月24日原、被告雙方申請庭外和解,9月2日原告要求恢復審理。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尉氏二建訴稱,2003年3月6日原告和被告簽訂了鄭州電纜廠2號廠房改造遷建工程土建部分施工《勞務分包合同》,3月10日經雙方協商又簽定了《補充協議書》。原告按照約定于2003年12月31日準時竣工,經被告驗收并已實際交付使用。按照約定被告本應在竣工交付后付清原告工程款,但被告違約不履行合同義務,故意拖延不做出決算書,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方于2005年12月16日做出電纜廠工程結算書(工程款4400000元)。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拖欠工程款2289059.07元至今不予支付。按照《勞務分包合同》第九條的約定,被告不但應當支付100000元違約金,還應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日萬分之二點一支付利息)。被告不履行合同義務,不做工程決算并長期拖欠原告工程款,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請求判令被告:1、支付拖欠工程款2289059.07元;2、支付違約金100000元;3、賠償工程款利息600000元;4、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和其他合理費用。
被告中鐵某某建筑公司辯稱,原告起訴狀中所訴內容嚴重失實,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關于原告起訴的工程價款,因雙方是勞務分包合同,采取邊施工邊付款的方式,截止2005年4月1日,已向原告付款2759200元;其中2003年10月24日的借據證實已向原告付款400000元。原告在工程驗收及收款后于2006年1月25日雙方簽訂承諾書,載明被告再向原告支付170000元后,雙方所有債權債務全部終結。故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違約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均不能成立。經對原告分包工程進行盤點和內部決算,初步結論應付工程款與已付款項與原告的承諾書一致。同時,原告并非向被告提出了決算,而是被告的一個員工在其提供的決算書上簽了字,這不僅違反決算程序,也是對工程價款的不負責任,個人簽字當然無效。申請對《勞務分包合同》中被告的公章、簽名及分包工程造價進行鑒定。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為:原、被告雙方約定的《勞務分包合同》和《補充協議書》中關于鄭州電纜廠改造工程款是否付清、中鐵某某建筑公司是否違約及應否支付違約金和利息。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提交如下證據:1、《勞務分包合同》和《補充協議書》各一份。2、鄭州電纜廠2號廠房改造遷建工程土建部分決算書一份。3、專家花園23號、24號、25號樓、電纜廠36-1號、36-2號、36-3號棟別墅決算對賬單一份。4、電纜廠、專家花園及三棟別墅工程款收入款對賬單一份。5、李鳳舟與朱朝舜談話,李鳳舟、周偉杰與李霖、馬新亮的錄音及摘錄。6、李鳳舟與馬新亮談話錄音。7、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專用憑證一張。8、開封醫院門診樓1、2標段工程決算書和春暉小區門面房決算書一份。9、證人周偉杰出庭對馬新亮在決算書上的簽字作證。
被告為支持其主張提交如下證據:1、付款明細表及憑證二十八張。2、承諾書一張。3、馬新亮出具的簽字經過一份。4、證人馬新亮出庭對鄭州電纜廠2號廠房改造遷建工程付款情況進行作證。
根據庭審質證情況,本院對上述證據作如下認證:原告所提交的證據1、證據2、證據3、證據4、證據7、證據8及證據5中的李鳳舟與朱朝舜談話錄音來源合法,內容真實,本院予以采信。關于證據9證人周偉杰出庭對馬新亮在決算書上簽字的陳述,被告認為周偉杰與原告代理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本院認為,證人周偉杰雖然與原告的代理人有利害關系,但是,周偉杰是工程決算書的參與者,其證言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真實有效,予以采信。關于證據5中李鳳舟、周偉杰與李霖、馬新亮的錄音由于是在法院組織雙方調解時的談話,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原告所提交的證據6,結合其他證據予以部分認證。被告所提交的證據1中有部分票據來源合法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內容真實,本院予以采信。對被告所提交證據2,原告認為朱朝舜代表被告與原告簽訂的承諾書還有附頁,并提交了開封醫院門診樓1、2標段工程決算書和春暉小區門面房決算書以及李鳳舟與朱朝舜的談話錄音,證明承諾書中的工程是開封醫院門診樓1、2標段和春暉小區門面房的工程。本院認為,該承諾書簽訂后,2007年7月5日馬新亮與原告對賬的結果是仍欠原告工程款,馬新亮到庭證明到目前為止仍然欠原告工程款。此外,從承諾書簽訂后的2006年11月2日,馬新亮通過河南教育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付給原告120000元工程款的情況來看,該承諾書不能證實原、被告之間的所有債權、債務已經結清。因該承諾書不能證明被告所要證明的問題,與本案爭議的工程款沒有關聯,故對該證據不予采信。對被告所提交的證據3、4,原告認為馬新亮聲稱在決算書上的簽字是受脅迫所為不是事實。本院認為,馬新亮出具的簽字經過及出庭所做的關于在決算書上的簽名是受到脅迫的陳述沒有證據佐證,不予采信。因此,關于鄭州電纜廠2號廠房改造遷建工程土建部分決算書的效力,本院認為,本案所審理的鄭州電纜廠2號廠房改造遷建工程,是原鄭州鐵路建設集團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副經理馬新亮承接負責的工程,所有工程款的支付須經馬新亮的同意,工程決算書制作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工程師共同進行決算。且馬新亮在工程決算書制作后簽字予以認可,決算書上馬新亮認可4400000元的決算工程款,本院予以確認。關于2003年10月24日李鳳舟出具的400000元借據被告是否支付的問題。原告認為被告沒有實際支付該款,若支付應當有會計憑證證實。馬新亮證實不記得支付給原告。本院認為,僅有借據,沒有支付憑證或其他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已實際支付了400000元。
庭審中,尉氏二建代理人自認2006年11月2日馬新亮通過銀行支付120000元工程款外還支付了30000元現金。
本院依據當事人陳述、舉證及訴辯意見,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2003年,尉氏二建(乙方)與鄭州鐵路建設集團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就鄭州電纜廠2號廠房改造遷建工程簽訂了一份《勞務分包合同》,合同上分別蓋有尉氏二建和鄭州鐵路建設集團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興項目部的印章。合同約定:一、合同有效期自2003年3月20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三、乙方提供勞務人員數量及工作內容。1、尉氏二建向施工現場派遣180名勞務人員,其中鋼筋工種40名;木工工種80名;力工工種60名。六、勞務費的結算,1、甲方對乙方實行集體計件(定額包干)形式支付勞務費用,按照乙方完成的工程數量,依據河南省九五年度定額標準和每工日28元承包單價支付乙方勞務費(不含稅金)。2、本合同有效期內計劃勞務費暫定2200000元,待竣工驗收后據實結算。3、付款辦法:分三個節點支付工程量的80%,待竣工驗收后付清。九、違反本合同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100000元,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非違約方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同年3月10日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一、甲方委托乙方購買部分建筑材料,如:大砂、石子、紅磚、加氣砼塊等,按照鄭州市季度信息價和省定額計算總量,乙方實行經營承包,超量不補,節約歸己,自負盈虧。二、由乙方承包施工的工程項目的定額機械費歸乙方所有。三、由乙方施工的項目,按照河南省定額編制預算,其中的周轉材料費歸乙方所有,如:鋼管、管件、模板、電焊條、切割片等,價格單價按照鄭州市季度信息價執行。工程竣工驗收后據實結算。合同簽訂后,尉氏二建按約定組織人員施工,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經尉氏二建要求,在鄭州鐵路建設集團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興項目部工程師王曉杰的參加下,雙方人員制作了鄭州電纜廠2號廠房改造遷建工程土建部分決算書,2005年12月16日,鄭州鐵路建設集團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經理馬新亮在決算書的封面簽署:同意決算440萬元。并有馬新亮的簽名。決算后馬新亮于2006年11月2日,通過河南教育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向尉氏二建匯工程款120000元,支付現金30000元。2007年7月5日,李風舟代表尉氏二建與馬新亮對尉氏二建所施工的專家花園23號、24號、25號樓36-1號、36-2號、36-3號別墅工程進行對賬,并出具對帳單。對帳單載明:尉氏二建向中鐵某某建筑公司借電纜廠和專家花園工程材料款合計4298952.2元,扣除專家花園工程款2188011.27元,剩余的2110940.93元轉入電纜廠已付工程款。電纜廠2號廠房改造遷建工程土建部分決算工程款4400000元扣除該2110940.93元,尚欠尉氏二建工程款2289059.07元。
另查明,2004年6月鄭州鐵路建設集團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為中鐵某某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稱變更后馬新亮通知電纜廠將電纜廠2號廠房改造遷建工程工程款匯至河南教育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對剩余工程款進行清理。
本院認為,本案是勞務合同糾紛,原告尉氏二建與被告中鐵某某建筑公司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以及《補充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予以確認。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后據實結算。鄭州電纜廠2號廠房改造遷建工程由中鐵某某建筑公司承建,馬新亮組織施工,工程由馬新亮負責;馬新亮于2005年12月16日在決算書中的簽字之日可視為雙方決算之日。中鐵某某建筑公司應在決算后及時支付剩余工程款;中鐵某某建筑公司未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是釀成本案糾紛的根本原因。根據合同約定,尉氏二建向中鐵某某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損失,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尉氏二建要求賠償利息損失要求按照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利息的請求不當,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損失計算時間應從2005年12月17日開始計算;尉氏二建要求從2004年1月1日起計算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鐵某某建筑公司辯稱“原告在工程驗收及收款后于2006年1月25日雙方簽訂對帳合同,合同中載明,被告再向原告支付170000元后,雙方所有債權債務全部終結,要求駁回訴訟請求”,經查,雙方簽訂的這份承諾書,與本案爭議的工程款沒有關聯,不包括電纜廠2號廠房改造遷建工程;朱朝舜證實,專家花園工程和電纜廠工程應找馬新亮要工程款,他不負責電纜廠2號廠房改造遷建工程;馬新亮證實,鄭州電纜廠2號廠房改造遷建工程款至今未與尉氏二建結清,仍然欠尉氏二建的工程款;且承諾書簽訂后的2006年11月2日,馬新亮通過河南教育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又向尉氏二建付電纜廠工程款120000元。故中鐵某某建筑公司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中鐵某某建筑公司申請對《勞務分包合同》中被告的公章、簽名及分包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由于鄭州電纜廠2號廠房改造遷建工程是由馬新亮負責自籌資金以中鐵某某建筑公司的名義承建的工程,因此,馬新亮在決算書上的簽字,已經對工程總價款予以簽認;而《勞務分包合同》的公章與《補充協議書》的公章一致,且馬新亮有一份內容相同的《勞務分包合同》和《補充協議書》。故其申請本院不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鐵某某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尉氏縣某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工程款2289059.07元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流動資金貸款計算,自2005年12月17日起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中鐵某某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尉氏縣某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違約金100000元。
三、駁回原告尉氏縣某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某某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720元,由原告尉氏縣某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擔3000元,被告中鐵某某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772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中鐵某某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上述費用原告已預交,待判決生效后被告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