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鐵隧道集團四處有限公司、被告xx隧道集團有限公司

導讀:
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糾紛一案,于2007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訴。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歐存華,被告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千,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張靈波到庭參加訴訟。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訴稱: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常張高速公路20標項目經理部,將其承接的湖南省張家界市慈利縣溪口鎮渡坦坪村的常張高速公路20標二工區的狗子灘某某承包給原告施工,并于2003年11月1日簽訂了一份《工程施工勞務合同》。那么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鐵隧道集團四處有限公司、被告xx隧道集團有限公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糾紛一案,于2007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訴。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歐存華,被告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千,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張靈波到庭參加訴訟。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訴稱: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常張高速公路20標項目經理部,將其承接的湖南省張家界市慈利縣溪口鎮渡坦坪村的常張高速公路20標二工區的狗子灘某某承包給原告施工,并于2003年11月1日簽訂了一份《工程施工勞務合同》。關于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鐵隧道集團四處有限公司、被告xx隧道集團有限公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糾紛案
文號:2007)張中民二初字第10號 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平潭縣城關某某莊79號。
法定代表人陳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歐存華,福建中亞海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廣西省南寧市高新區科園大道29號。
法定代表人羅瓊,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文千,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漢族,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企業法律顧問,住廣西省南寧市西鄉塘區科園大道29號。
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陵園東路3號。
法定代表人郭大煥,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靈波,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漢族,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工程師,住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陵園東路3號院。
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糾紛一案,于2007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3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歐存華,被告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千,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張靈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訴稱: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常張高速公路20標項目經理部,將其承接的湖南省張家界市慈利縣溪口鎮渡坦坪村的常張高速公路20標二工區的狗子灘某某承包給原告施工,并于2003年11月1日簽訂了一份《工程施工勞務合同》。該施工工程于2005年1月7日全面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2007年8月28日,雙方進行結算,簽訂了《工程結算協議》,該結算協議以被告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為甲方,原告為乙方,以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為擔保方(同意代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經結算,尚欠工程款合計人民幣1935605元,至今未付。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訴至本院,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償還拖欠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合計人民幣1935605元,并自2005年1月8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付款的利息(計至2007年12月8日止的利息為426800元),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下列證據:
(1)、《工程施工勞務合同》原件一份12頁,證明原、被告雙方存在合同關系。
(2)、《工程結算協議》原件一份,該協議中,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為甲方,原告為乙方,經結算,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合計人民幣1935605元,至今未付。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常張高速公路20標項目經理部在該協議上簽字“同意代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并加蓋了公章。
(3)、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與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結算原件7頁,證明雙方工程款的結算金額為15067177元。
(4)、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明原告主體適格。
(5)、南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洛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電腦資詢單原件各一份,證明被告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主體適格。
(6)、常張高速公路中期支付證書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應該支付利息的時間。
(7)、2006年9月27日常張高速公路常德至張家界第20合同段驗工計價結算表復印件一份15頁,證明被告應該支付利息的時間。
(8)、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常張高速公路20標項目經理部給歐存華律師的回復函原件一份,證明被告應該支付利息的時間。
被告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辯稱:(1)、根據雙方簽訂的工程結算協議和合同法的規定,應付剩余工程款的債務已轉讓給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應由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單獨承擔支付義務,因此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不應承擔付款的義務;(2)、根據合同約定,需扣除的工程保修金753358.85元不是到期債權,應得工程余款應為1935605元減去工程保修金753358.85元后的1182246.15元,故原告無權要求支付所有的工程剩余款以及應自雙方結算生效之日后的28天后即2007年9月27日起計算利息。
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辯稱:其在2007年8月28日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甲方)與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簽訂的工程結算協議中簽字“同意代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僅是對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的債務代為履行的意思表示,并不是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未構成擔保法律關系,在未實際代為履行的情況下,應由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繼續履行付款義務,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不需要承擔連帶付款義務。
在庭審質證中,被告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對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1)-(4)號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無異議,對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6)號證據認為是復印件對真實性提出異議,對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5)、(7)、(8)號證據不發表質證意見;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對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1)-(5)號證據不發表質證意見,對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6)-(8)號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提出異議。本院認為被告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對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5)、(7)、(8)號證據不發表質證意見和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對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1)-(5)號證據不發表質證意見,視為無異議,對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6)號證據常張高速公路中期支付證書,雖是復印件,被告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對真實性提出異議,但被支付人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無異議,僅對關聯性提出異議。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1)-(8)號證據能證明本案相關事實,與本案有關聯性。綜上,對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1)-(8)號證據均予以采納。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本院的認證,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常張高速公路20標項目經理部,將其承接的湖南省張家界市慈利縣溪口鎮渡坦坪村的常張高速公路20標二工區的狗子灘某某交給被告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施工,被告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1日與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工程施工勞務合同》,約定:施工單位為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稱常張高速公路20標二工區;工程地點湖南省張家界市慈利縣溪口鎮渡坦坪村;工程內容及承包范圍狗子灘某某;工程數量以中隧集團常張高速公路20標項目經理部對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批復的驗工數量為準;開工日期2003年11月9日,竣工日期2004年8月31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281天;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應向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提交正式的竣工驗收報告;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在收到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竣工驗收報告28天內組織驗收,并應在驗收后7天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應按要求修改并承擔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工程驗收合格后,應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在收到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工程結算款支付時間除5%工程保修金外,余款在工程竣工結算后28天內支付;工程保修金為本工程結算總額的5%,工程保修金的利率為0, 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在工程保修期滿且接到建設單位返還的工程保修金后10日內一次性將剩余工程保修金返還給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
合同簽訂后,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約定的范圍對工程進行了施工。2007年8月28日,被告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甲方)和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乙方)進行結算,同時簽訂了《工程結算協議》,在《工程結算協議》上,被告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和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約定:(一)、根據甲、乙雙方于2003年11月1日簽訂的《工程施工勞務合同》……和乙方完成的合格工程數量,雙方一致確認:(1)、乙方所有施工工程數量、單價、總價已經雙方確認,雙方對確認工程數量、單價、總價均無任何異議;(2)、乙方所施工工程的結算總造價為人民幣15067177元(大寫:壹仟伍佰零陸萬柒仟壹佰柒拾柒元整);(3)、甲方已支付乙方的工程款為人民幣13131572元(大寫:壹仟叁佰壹拾叁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整);(4)、乙方的剩余工程款為人民幣1935605元(大寫:壹佰玖拾叁萬伍仟陸佰零伍元整)。甲乙雙方約定由中鐵某某集團常張20標項目部代付該剩余工程款;(二)、其它事項無異議;(三)、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自雙方代表簽字后生效,原《工程施工勞務合同》……及混凝土供應合同同時終止。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常張高速公路20標項目經理部在該工程結算協議上簽字蓋章“同意代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經多次催要,剩余工程款1935605元至今未付。常張高速已運營近二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剩余工程款1935605元應由誰支付、按什么日期計算剩余工程款的利息以及剩余工程款是否扣減工程保修金問題。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為工程建設需要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常張高速公路20標項目經理部,該項目經理部在工程建設中實施的民事行為應視為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的民事行為,行為的后果應由其設立單位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承擔。2007年8月28日,被告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甲方)和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乙方)進行結算,簽訂了《工程結算協議》,在《工程結算協議》上約定剩余工程款為人民幣1935605元,并由中鐵某某集團常張20標項目部代付該剩余工程款,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常張高速公路20標項目經理部在該工程結算協議上簽字蓋章“同意代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根據該協議,被告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應支付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935605元的付款義務已轉移給了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承擔,屬于債務轉移的行為,并非擔保行為,故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應給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辯稱該債務已轉移給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本案不構成擔保法律關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辯稱在其未實際履行情況下,應繼續由被告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承擔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將剩余工程款支付義務轉移給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后仍然要求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支付責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沒有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其訴稱的該工程于2005年1月7日完成施工和未驗收的責任在被告的主張,故其訴稱應自2005年1月8日開始計息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雙方于2007年8月28日簽訂《工程結算協議》時,本案工程才最終結算完畢,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的計息時間應為結算之日28日后即2007年9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2007年8月28日的《工程結算協議》中,確認了被告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欠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剩余工程款人民幣1935605元,由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代付,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該剩余工程款,同時該結算協議約定對“其他事項無異議”,且常張高速已運營近二年,訴訟中被告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辯稱應扣減工程保修金,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支付給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剩余工程款人民幣1935605元,并自2007年9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
二、駁回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中鐵某某集團xx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以上有給付內容的,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699元,由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