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訴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某某新外灘工程項目經理部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民

導讀: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某某新外灘工程項目經理部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于2008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由審判員譚夏先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黃愛武、人民陪審員譚艷敏參加的合議庭。原告劉某某訴稱,2007年8月28日,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下屬機構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新外灘項目經理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由原告劉某某承包完成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省永州市承接的某某新外灘建設工程的勞務工作。那么劉某某訴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某某新外灘工程項目經理部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某某新外灘工程項目經理部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于2008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由審判員譚夏先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黃愛武、人民陪審員譚艷敏參加的合議庭。原告劉某某訴稱,2007年8月28日,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下屬機構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新外灘項目經理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由原告劉某某承包完成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省永州市承接的某某新外灘建設工程的勞務工作。關于劉某某訴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某某新外灘工程項目經理部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某某訴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某某新外灘工程項目經理部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文號:(2009)蘆法民一初字第53號
原告劉某某,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湘潭縣人,住湖南省湘潭縣石潭鎮甘露村楓樹組。身份證號碼:*******************。
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郭映秋,湖南卓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張劍,湖南卓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建設中路28號。
法定代表人熊用機,該公司董事長。
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譚忠良,株洲中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高起群,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某某新外灘工程項目經理部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于2008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由審判員譚夏先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黃愛武、人民陪審員譚艷敏參加的合議庭。由黃愛武主審本案,書記員楊奕擔任法庭記錄。2009年3月8日,原告劉某某以湖南省某某新外灘工程項目經理部系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的臨時機構,不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向本院申請撤回對湖南省某某新外灘工程項目經理部的訴訟。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撤訴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準許。2009年3 月10日、4月24日在本院第六審判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2009年4月24日,被告當庭向本院申請對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跑模等現象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本院依法予以準許。2009年6月4日,原、被告就評估的有關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申請撤回評估。2009年6月16日,在本院第六審判庭繼續進行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映秋、張劍,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譚忠良、高起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2007年8月28日,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下屬機構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新外灘項目經理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由原告劉某某承包完成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省永州市承接的某某新外灘建設工程的勞務工作。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了施工任務,但被告拖欠原告149.14萬元勞務報酬未予支付,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立即支付勞務費149.14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萬元。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1、合同書一份,證明原、被告的合同關系與合同內容;
2、工程結算單,證明原告完成的工作量;
3、進度計算支付表,證明原告竣工時間為2008年7月10日;
4、質量驗收記錄兩份,證明工程結構主體質量驗收合格,已滿足評優工程的基本條件;
5、2008年11月30日由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對某某新外灘經理項目部會議紀要,證明原告與被告對涉案工程項目結算已進行核對;
6、工作聯系單,原告在施工工程中完成的增加工作量簽證及非原告的原因導致的誤工、停工損失;
7、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證明發包人湖南某某房地產公司和被告簽訂的合同內容;
8、結算說明,證明原、被告的結算情況;
9、湖南省建設廳(2009)73號文件,證明原告施工的項目被評為2008年下半年湖南省“安全文明工地”。
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辯稱:一、原告嚴重違反勞動分包合同的約定,工程質量存在瑕疵,需要返工修補;二、由于原告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使工程達到優良,根據合同約定應當扣減合同總額10%的結算款并繳納稅金。
被告為支持其辯解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1、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證明合同內容;
2、被告某某項目部付原告劉某某勞務款明細表,證明付款情況;
3-16、各種檢測報告,證明工程質量問題;
17-32、各種票據,證明應扣除勞務費用;
33-35、工傷事故相關票據,證明應扣的工傷費用;
36-37、協議書以及醫藥費票據,證明應扣除的其他費用;
38-39、分包完成主體工程情況及結算情況,證明原告提交的證據6是虛假的;
40、驗收記錄、驗收申請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各兩份,證明主體工程質量為合格,沒有達到約定的優良;
41、未完工清單,證明原告尚有部分工程未完成,不能進行結算;
42、會議紀要后提交的報告,證明會議紀要沒有履行;
43、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關于處理永州某某·新外灘項目勞務結算問題的會議紀要,證明原、被告雙方已就扣除工程總額10%以外的問題達成了協議。
根據被告的申請,本院調取如下證據:
1、對劉志杰的調查筆錄。
2、對彭建國的調查筆錄。
3、對張春生的調查筆錄。
以上證據證實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存在跑模、鼓模等現象。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如下:對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但在合同第二頁關于承包所得稅涂改過,這是原告單方面行為,不予認可,合同對工作內容和單價的約定沒有異議,其證明內容的某某項養老保險費用,原告在訴訟請求中并沒有提出,對于這項不予質證;對證據2真實性無異議,對施工的面積、完成的時間有異議,應該以驗收合格為準;對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但是不能證明要證明的內容,這是正常的結算手續,并不能證明被告欠多少錢;對證據4真實性無異議,對其證明的內容有異議:一、結算工程驗收報告在會議紀要里明顯提出原告工程質量存在瑕疵需要整改,并對安全問題提出要求;二、原告工程垂直度存在瑕疵;對證據5真實性無異議,但證明內容不予認可:一、這是個沒有履行的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原則上提出不能協調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二、這個會議紀要是被告某某工程公司把新外灘項目部和劉某某當作下屬單位,沒有把他們當作兩個平等的主體對待,被告方的領導導致不平等的會議紀要出臺;三、會議紀要出臺后,當事人都沒有簽字認可,更沒有一致同意并履行;對證據6有異議,原告請求的誤工損失、停工損失并沒有在訴訟請求中提出,情況不明,不予質證,此證據含有虛假成分,被告公司根本沒有在聯系單上簽名的人,至于變更、增加應該以簽證證明;對證據7原告沒有提供原件,不予質證;對證據8是被告公司下屬的,被告公司送給項目部,項目部不予認可。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如下:對于被告的舉證時間提出異議,證據超過舉證期限,對于被告提供的所有證據不予質證。但為了查明本案的事實,對被告提交的42份證據予以說明。對于證據1分包合同上除劉景好的其他簽名的真實性有異議,被告提交的合同與原告的原合同并不是同一份,兩份合同內容大致一致,但是原告簽的名字都是被告方偽造的;對于被告提供的合同中出現的劉四滿、劉某某、王星林的簽字,原告方申請筆記鑒定,鑒定費有我們承擔,請法院依法處理。對于證據2不符合證據形式,所以不屬于證據,而且沒有提供相關付款記錄;對證據3的真實性有異議,記錄沒有原告的認可,是被告單方面行為;對證據4、5、6、7并沒有提供浪費的證明,僅僅做了表格,并不能作為證據,如果質量存在問題應該提供相關的證據以及提出鑒定,被告無權單方面扣除費用,應該依照合同約定履行;證據8不符合證據的形式,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證據9不予認可;證據10不符合證據形式;證據11、12不符合證據的基本要求,證據13與證據9質證意見一致;證據14不能作為證據,不能證明損失的情況,證據15,照片來源不合法;證據16、17、18質證意見是被告無權單方面扣除費用,應該依照合同約定履行,證據19不能作為證據,證據20、21、22同證據16質證意見一致;對證據23的附加紙條不屬于證據,協議上后部分是時候加上的,對于里面涉及的30000元予以認可;證據24要求提供原件,對里面扣除21000元不予認可;對證據25只是各說明并不是證據,不予認可;對證據26里的1320元應為600元;對證據27第一張只是個說明而且與事實不符,不能證明簽字的人屬于原告,不予認可;對證據28證明的內容與原告無關,不能證明損失由原告方造成;對于證據29與證據28質證意見一致;證據30第一份只是被告單方面的說明,第二份與本案無關,并且沒有扣除依據,雙方是履行合同不是上下級的關系;證據31違反規定罰款,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并不能罰款,而且受處罰的人不能證明是原告方的人;證據32不能證明原告違反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的約定;對與證據33、34、35、里提到醫藥費、工傷的問題不屬于本案范圍,不應在審理本案范圍內扣除;對證據36是劉四滿的借款協議,不屬于勞務合同關系;證據37與本案無關;證據38、39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與驗收合格是相違背的;對證據40,房屋評優并不是一個步驟;對證據41不予認可,雙方已經驗收和結算了;對證據42是被告公司內部報告,不能作證據。
綜合全案,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被告無異議,予以認定,但對證明目的,綜合認定;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2的真實性予以認定,對證據3-42,能夠證實原告施工過程中存在一些質量問題和被告支付了部分工傷費用,但對證明目的需結合案件事實綜合予以認定;對證據43予以采信。對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07年8月28日,原告劉某某(合同中簡稱乙方)與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下屬機構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新外灘項目經理部(合同中簡稱甲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一、乙方承包的永州某某.新外灘工程(1-3號樓)的勞務工作范圍(建筑面積約55000M2,剪力墻結構、33層、高度99.9M):1.筏板基礎上預留、預埋,剪力墻柱插筋標高,中線。2.筏板基礎大體積砼工程。3.基礎(地下室)工程和主體工程的模工程、砼工程、鋼筋工程。4.主體工程的內、外腳手架、防護架、上料平臺工程及安全防護、文明施工。5.主體工程的砌體工程及圈梁、構造柱等。6.施工現場圍墻外五十米范圍內的各種材料設備的裝卸。7.大型機械設備安裝、拆卸的配合工作.8.施工現場清理,工地內外的清潔衛生。9.設計文件所包含的與主體工程相關的工程內容。10.“施工組織設計”中所規定的保證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各項規定。11.現行施工、規程和標準中有關規定。二、按建筑面積計算132元/M2 (在實際施工中,墻體砌磚由案外人承包,價格為11元/㎡)單價包干。三、…四、…五、主體工程必須達到優良,如達不到優良的扣除結算總額的10%。六、…七、每月10號前支付結算款的勞務工資總額款的80%,主體工程封頂后勞務工資付至總額的90%,主體工程(砌體工程)經有關部門驗收被評為優良工程后15天內付清剩余款項。八、…九、根據有關規范標準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合格率達到95%為優良,返工造成的材料損失照價賠償。合同簽訂后,原告組織人員進場施工,被告陸續支付勞務報酬5689000元。2008年7月10日,工程竣工。同年10月17日經永州市質檢站對某某.新外灘建設工程主體工程進行檢測,全部驗收合格。2008年10月30日,原告與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公司的下屬機構湖南省某某工程公司某某.新外灘工程項目經理部結算,原告共完成建筑面積59144.28平方米的工作量。原告與項目部結算后,因雙方在工程是否屬于優良工程、砼清鑿、材料退場轉清費等方面存在爭議,2008年11月30日,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召集原告劉某某和項目負責人及相關部門對有關問題進行協商,會后形成會議紀要(2008)1號文件,文件第三條對“優良工程”約定要求當事人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公司明確:一是合同中關于優良工程的約定,不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標準規范;二是單項工程已通過質監站和業主、監理的檢驗為合格工程,不為下一步評優帶來隱患。2008年12月10日之前項目部沒有拿到意見,那么項目部不得以“優良工程”標準為由對勞務隊進行10%的扣款。文件送達后,項目部未提供意見,但仍堅持扣款10%。經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原告于200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2009年6月4日,經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組織原告劉某某和湖南省某某工程某某.外灘工程項目經理部就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調解,雙方達成了如下協議:
(一)、關于永州某某.新外灘工程項目劉某某勞務隊的結算,按合同價及工作量計算,合同包干部分應為;建筑面積59114.28M2×121元/M2=7152827.88元。
(二)、其他零星結算金額為105660元,扣除工地水電材料損失1100元后其他零星結算金額為104560元。
(三)、未還工具款項按司紀要[2008]1號文件第三條意見執行扣除,即勞務隊承擔600元,應予以扣減。關于對質量達不到合同優良工程標準則對勞務隊進行10%的扣款是本次會議中爭議較大的問題,雙方未能在會議中協商成功,會議明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因此該部分款項暫時未在本結算中予以扣除,待訴訟結果出來后按訴訟結果執行。
(四)、砼清鑿、材料退場轉清費按司紀要[2008]1號文件第四條意見執行,即扣除勞務隊材料退場轉清費30000元,衛生間的清理費由勞務隊負責50%,即792間×20元/間×50%=7920元,兩項合計扣減勞務隊37920元。
(五)、對于因違反有關規定而罰款12106元,勞務隊予以認可。
(六)、對于因損壞東西而賠償,項目部不再予以追究。
(七)、其他費用為2538元,其中500元從勞務隊扣減。
(八)、雜工費用為73501元,其中23894元從勞務隊扣減。
(九)、關于工傷處理費用問題,按司紀要[2008]1號文件第九條意見執行,雙方不要再發生其他爭議。其中左仲云的高空墜落賠償,公司裁定:106412元的賠償由劉某某勞務隊負責20%,因此該條應扣減勞務隊21282元。
(十)、○板筋、墻筋加工費
該項目部的板筋、墻筋總數為969.5噸,鋼筋加工費的市場行情價為70元/噸,因項目部同意補償5%的管理費給勞務隊。因此該條應扣減勞務隊:969.5噸×70元/噸×0.95=64471.75元。
(十一)、關于前后臺損失、鼓模、垮模、樓層清鑿等浪費砼方面,扣減勞務隊50M3砼,即50M3×120元/M3=6000元。
(十二)、關于磚砌體按比例扣管理費,按司紀要[2008]1號文件第十三條意見執行,即不予補償管理費。
(十三)、關于基礎工程雜工及損失(9-10月),按司紀要[2008]1號文件第十四條意見執行,即不扣除勞務隊此項費用。
(十四)、關于扣件、頂托損失鋼管鋸斷、彎曲費用問題,按司紀要[2008]1號文件第十五條意見執行,即由項目部全部承擔責任。
(十五)、關于誤工費
1、張春生簽字的涉及金額為7168元,項目部和勞務方均同意由項目部補償勞務隊2000元。
2、楊振彬(1009個工日)和唐之友(誤工3天、工期順延4天),由項目部提供依據(按勞務隊考勤表,每天按200人計算,共計600個工日)簽字單,按“省定額站確定最低生活保障補償生活費進入決算”,按湘建價[2006]245號文件執行,即1609工日×34元/工日=54706元。
因此,關于誤工費項目部應補償勞務隊56706元。
(十六)、關于勞務隊未完工程款的確定,會議明確雙方都應把未完成的工作量剔除出來,綜合《監理通知單》(YZCM-TJ-36)及勞務隊其他未完工程,經項目部鄒學文、張春生計算,市場經營部王平核對,確定應扣除勞務隊未完工程款55000元。
(十七)、關于勞務隊承包所得稅2%的繳納問題,會議明確必須要繳納,金額為以上十六項合計總額(7152827.88元+104560元-600元-37920元-12106元-500元-23894元-21282元-64471.75元-6000元+56706元-55000元=7092320.13元)的2%,即7092320.13元×2%=141846.4元。
經匯總,永州.某某新外灘工程項目部劉某某勞務隊的結算總造價為:7092320.13元-141846.4元=6950473.73元,其中勞務隊承包所得稅141846.4元由勞務隊直接繳納至公司財務或稅務部門,在本次會議中未確定的結算部分為質量達不到合同優良工程標準扣減造價的10%,金額為7152827.88元×10%=715282.8元,該部分按訴訟結果執行。
本院認為,本案系勞務合同糾紛。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是:一、在被告支付勞務報酬時,是否應當扣減工程結算款總額的10%?二、被告是否應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現就以上問題進行分析:
一、在被告支付勞務報酬時,不應當扣減工程結算款的10%。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公司的下屬機構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新外灘工程項目經理部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在《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中雙方約定工程主體必須達到優良,如達不到優良扣除結算總額10%;根據2006年1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的規定,對建筑工程沒有主體工程的單項評優,只有合格與不合格的評定;且在本案中,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工程的施工方沒有向有關部門申報優良工程,無法確定原告施工的工程是否為優良;原、被告雙方在合同第九條獎罰辦法第三款第三項約定“根據有關規范標準,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合格率達到95%以上為優良,返工造成的材料損失按造價賠償”;對于此項條款,原告和項目部雙方在理解上存在爭議,原告認為,合格率達到95%以上為優良是指主體工程中鋼筋工程、模板工程等分項的質量的合格率達到95%以上,如未達到的懲罰措施是必須返工,返工造成的材料損失按造價由原告賠償,而整個主體工程是否達到優良,必須由有關部門評定;項目部認為,合格率達到95%以上為優良是指主體工程中鋼筋工程,模板工程等分項的質量,必須由有關部門對分項進行抽測,抽測的合格率達到95%以上,否則,整個主體工程不能評定為優良工程。現由于原告、項目部對合同的條款在理解上存在分歧,系對如何適用95%的合格率約定不明,且對主體工程是否為“優良”不能得出結論,則只能綜合整個合同的條款和訂立此條款的目的及被告公司對此項條款的態度綜合認定,被告在(2008)1號會議紀要中明確要求項目部在2008年12月10日之前拿出意見,否則,不能對勞務隊進行10%的扣款;而根據“勞務合同”的習慣約定,工程在經驗收合格后必須付款,如果工程達到優良,則進行獎勵;而在本案中,雙方約定工程經驗收后達不到優良,則扣款10%,但并未約定,工程達到優良,是否進行獎勵,這種約定不符合勞務合同的習慣做法;綜合被告公司對“優良工程”認識的態度及勞務施工中的習慣做法和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對被告要求在結算款中扣除10%的辯解主張不予支持;
二、被告不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主體工程封頂后,勞務工資付至總額的90%。主體工程(砌體工程)經有關部門驗收被評為優良工程后15天內付清剩余款項,根據合同約定,該工程價款經結算后為7092320.13元,被告已支付5689000元,扣除雙方爭議的10%外,被告付款基本達到合同約定的90%,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劉某某在永州·某某新外灘工程項目的工程款是7152227.88元(59114.28㎡×121元/㎡),其他零星結算金額為104560元,誤工費56706元,以上合計7313493.88元,扣除劉某某應付給項目部的未還工具款600元,砼清鑿、材料退場轉清費37920元,有關罰款12106元,其他費用500元,雜工費用23894元,工傷處理費用21282元,○板筋、墻筋加工費64471.75元,前后臺損失、鼓模、垮模、樓層清鑿等損失6000元,未完工工程款55000元,承包所得稅141846.4元(實質是建筑安裝費),以上品除得6949873.73元。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勞務費5689000元,實際應需支付1260873.73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一百零九條,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支付原告劉某某勞務報酬1260873.73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3763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28763元,由原告劉某某承擔2763元,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擔26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按本判決確定的訴訟費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現金交納的,直接向農行駐株洲中級人民法院收費點繳納;匯款或轉帳的,逾期未繳納的,將承擔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