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馬樹林與上訴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一案

導讀:
合同簽訂后,馬樹林組織人員進場施工。2004年12月27日,省建工集團項目經理李建向業主方就K45+420-K45+804標段改溝尺寸的變更向業主申請工程變更方案備案表,業主方簽署“同意將該水溝改為底寬1.5 米、上寬2.7米、溝深1.5米,漿砌片石。”馬樹林于2006年元月從施工現場退場。省建工集團支付馬樹林勞務費3 045 412元,馬樹林認為省建工集團尚欠963 181元,要求省建工集團予以支付,但省建工集團認為已將所欠款項付清,雙方協商未果,馬樹林訴至原審法院。那么上訴人馬樹林與上訴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簽訂后,馬樹林組織人員進場施工。2004年12月27日,省建工集團項目經理李建向業主方就K45+420-K45+804標段改溝尺寸的變更向業主申請工程變更方案備案表,業主方簽署“同意將該水溝改為底寬1.5 米、上寬2.7米、溝深1.5米,漿砌片石。”馬樹林于2006年元月從施工現場退場。省建工集團支付馬樹林勞務費3 045 412元,馬樹林認為省建工集團尚欠963 181元,要求省建工集團予以支付,但省建工集團認為已將所欠款項付清,雙方協商未果,馬樹林訴至原審法院。關于上訴人馬樹林與上訴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馬樹林與上訴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建設工程勞務保證金,施工保證金為馬樹林承包總價的5%;省建工集團不支付馬樹林開工預付款;合同簽訂前,馬樹林應向省建工集團交納40萬元作為施工保證金,其中20萬元待工程驗收合格和工程結算完畢后,省建工集團一次性退還馬樹林;嚴格按設計圖紙和變更設計圖紙及施工技術規范施工,符合招標文件及監理工程師的要求,交工驗收時必須達到優良工程的標準;經雙方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馬樹林為自然人應交身份證復印件、簽字并押指紋)后生效;附《工程量清單》、《投入本合同工程機械設備表》。合同簽訂后,馬樹林組織人員進場施工。2004年12月27日,省建工集團項目經理李建向業主方就K45+420-K45+804標段改溝尺寸的變更向業主申請工程變更方案備案表,業主方簽署“同意將該水溝改為底寬1.5 米、上寬2.7米、溝深1.5米,漿砌片石。(NO7.5),水渠鋪砌厚度0.5米。2005年3月15日,省建工集團項目經理李建向業主方就 K45+420-K45+804標段水渠碎石回填、分層壓實的變更向業主申請工程變更方案,雙方簽署備案表,業主方簽署“同意監理處意見,水渠回填要求護寬后下大型壓路機分層壓實。”馬樹林于2006年元月從施工現場退場。省建工集團支付馬樹林勞務費3 045 412元,馬樹林認為省建工集團尚欠963 181元,要求省建工集團予以支付,但省建工集團認為已將所欠款項付清,雙方協商未果,馬樹林訴至原審法院。
訴訟中,原審法院根據馬樹林的申請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委托湖南大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爭議施工段的勞務工程量進行鑒定,湖南大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湘大地特審字〔2007〕第99 號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1、根據施工期間結算資料確認醴潭高速公路K44+850-K46+360路基工程款價款為5 064 265元,;申請人已明確認可就扣除的款項:1 827 061元。由法院裁定項目:1、土石方比例變化:1)如湖南省醴潭高速公路第二監理處2007年10月12日出具的土石方情況說明為有效證據,則因土石方比例變化扣減申請人工程價款:402 457;2)如《土石分界現場測定數據表》為有效證據,則因土石方比例變化增加申請人工程價款:378 931元;3)因雙方證據互相矛盾,如達不成一致意見,則由相關地質勘探部門現場取樣鑒定確認土石方比例,按鑒定比例調整結果;2、如K45+422管涵接線、K45+420-K45+804新水溝開挖為申請人施工,則應增加申請人遺漏項目工程價款:46 987元;3、被申請人認為應該扣除而申請人不予認可的扣款:15 000元。該鑒定報告相關問題說明:1、……;2、……3、工程保留金根據合同的約定,按實際完成工程結算價款總額(不含就扣除的借款)的5%留至質保期滿;4、鋼筋混凝土蓋板涵單價符合合同的約定;5、K45+420-K45+804舊水溝回填包含在結算土石方總量中;6、工程價款結算時,申請人應負責交納申請人應承擔的個人所得稅與提供勞務發票;7、根據申請人提供證明,本鑒定報告鑒定范圍由K44+800-K44+360調整為 K44+850-K46+360(施工段),故:1)表1場地清理1.56KM相應調整為1.51KM,扣除0.05KM,合價扣除1500元;2)鑒定結論第1條“根據施工期間結算資料確認無爭議工程價款:5 064 265元”調整為“根據施工期間結算資料確認無爭議工程價款:5 062 765元(見表1-1)”。二、由法院裁定項目第1條第2)項“如《土石方分界現場測定數據表》為有效證據,則因土石方比例變化增加申請人工程價款:378 931元(見表4)”更正為“如《土石方分界現場測定數據表》為有效證據,則因土石方比例變化增加申請人工程價款:318 552(見表4-1)”。三、相關問題說明第7條“本鑒定報告鑒定范圍由 K44+800-K44+360 (施工段)調整為K44+850-K44+360(施工段)”更正為“本鑒定報告鑒定范圍由K44+800-K46+360(施工段)調整為 K44+850—K46+360(施I段)”。
因上述鑒定報告中第五項中由法院裁定項目中土石方比例馬樹林、省建工集團產生爭議,省建工集團申請對施工段土石方比例進行鑒定,原審法院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委托湖南省科協司法鑒定中心對馬樹林施工段的土石方比例進行鑒定,湖南省科協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省科協司鑒中心(2008l建(質量)鑒字第006號司法鑒定書,鑒定結論為:由于該鑒定需要確定的是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所挖除的土、石方比例,而此次現場取樣、試驗的是施工后留下的邊坡土石方,故鑒定工程只能采取近似和對比的方法,即:將該鑒定路段K44+850-K46+360段的357米挖方施工段視為一個整體,設定被挖除的土石方成分成均質分布。通過隨機抽取的相鄰邊坡的樣品數量和檢測報告結果判定,鑒定專家組得出的最終結論是:K44+850-K46+360施工段的挖方中,土的成分比例為(5/6)×100%=83.3%;石的成分比例為 (1/6)x100%=16.7%。
就湖南省科協司法鑒定中心所作出的省科協司鑒中心(2008)建(質量)鑒字第006號司法鑒定書對土石方比例的鑒定結論是否能全面、真實反映K44+850-K46+360施工段的土石方比例,原審法院對發包方醴潭高速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包方認為作為建設單位,未收到任何對土石方比例成分劃分有意見的異議書,發包方無需其他機構對已確定的土石方成分劃分再進行鑒定,發包方與本案省建工集團省建工集團就土石方比例結算的依據為“7標(K41+150-K46+360)土石分界現場測定數據表”。
本案在二審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支付馬樹林工程勞務費31萬元,該款在2009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馬樹林不出具勞務發票);
二、質保金244 859元按雙方簽訂的《公路工程施工勞務合同》的約定執行;
三、雙方在原審訴訟中各自支出的訴訟費用各自承擔;
四、雙方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7300元,減半收取3650元,由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馬樹林各承擔1825元。
審 判 長 劉應江
審 判 員 劉 英
審 判 員 王 勇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毛 發 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