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某某中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上訴案

導讀:
法定代表人鄧某某,校長。上訴人佛山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與被上訴人佛山市某某中學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佛禪法民一初字25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己審理終結。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佛山市某某中學因需要建設教學樓而向社會公開招標,原告中標后,雙方于2000年11月13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 430萬元。那么佛山市某某中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上訴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定代表人鄧某某,校長。上訴人佛山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與被上訴人佛山市某某中學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佛禪法民一初字25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己審理終結。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佛山市某某中學因需要建設教學樓而向社會公開招標,原告中標后,雙方于2000年11月13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 430萬元。關于佛山市某某中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上訴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5)佛中法民五終字第76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佛山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浩,廣東源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國強,該公司總經理助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佛山市某某中學。
法定代表人鄧某某,校長。
委托代理人吳毅、楊小明,均系廣東天地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佛山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三建工程公司)與被上訴人佛山市某某中學(以下簡稱佛山二中)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2004)佛禪法民一初字25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己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佛山市某某中學因需要建設教學樓而向社會公開招標,原告中標后,雙方于2000年11月13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 430萬元。合同約定工程竣工日期為2001年8月25日,工程款的支付按照施工形象進度,按季度計算撥付,所付進度款不得超過工程總造價的95%,工程款的4.5%在工程竣工驗收一個月內結清,其余0.5%的工程款在工程保修期屆滿后14天內付清,逾期付款按照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支付違約金。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如因工程承包人引起的質量缺陷的修補和安全事故的處理及賠償,施工期間的材料價格變動,合同價款不變;因設計或發包方引起的工程量變更等,合同價款得以調整。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進場施工,工程于2002年3月21日竣工并通過驗收。經原告委托佛山市紫暉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暉咨詢公司)審定,教學綜合樓工程結算價為3969577.54元,增加部分結算價為1291861.58元(其中人工挖孔樁部分的785400元為預算書漏計),總工程造價為5261439.12元。2003年12月18日,被告在原告提交的建筑工程結算書上蓋章,之前被告已經支付的工程款為410 萬元,其余尚欠的工程款沒有支付。
原審判決認為:原告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取得佛山市某某中學教學樓建設工程,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屬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現建設工程已竣工并經驗收合格,雙方爭議的焦點是2003年12月12日紫暉咨詢公司出具的《工程結算審定書》中“其中預算書漏計人工挖孔樁部分造價為78.54萬(元)”是否應當計入被告應付工程款內。根據工程的基礎結構平圖、原告的《工程技術投標書》及紫暉咨詢公司出具的《關于佛山二中教學綜合樓結算樁部分的說明》來看,該部分工程不屬于增加工程項目所增加的工程造價。由于通過招投標取得的建設工程,屬于工程造價承包,只要不是經過發包方認可的增加的工程項目,其余屬于招標范圍內工程項目結算應當按照中標時的工程造價進行結算,所有實際工程造價高于或者低于中標價,均屬于建設工程承包的風險,對發包方和承包方均是公平的。原告在沒有證據證明785400元工程款是屬于發包方確認增加工程項目的造價的情況下,僅憑工程完工后的實際結算要求被告按此造價結算工程款的請求,有違工程招投標的原意,也違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則。故此,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該部分工程款的請求,不予支持。原告通過投標所取得的建設工程造價為430萬元,加上被告確認的增加工程項目的造價506461.58元(1291861.58元- 785400元),實際的工程結算款應為4806461.58元,扣除被告已經支付的工程款4100000元,被告實際尚欠原告的工程款為 706461.58元。對于該部分欠款,被告應予支付。被告以工程的實際使用人是其他學校及工程結算應當經當地財政部門同意而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雖然雙方約定工程款在工程保修期屆滿后14天內付清,但由于雙方對785400元的工程款是否應當支付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 2003年12月19日起的違約利息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某某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被告佛山市某某中學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向原告佛山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706461.58元。本案受理費 16797元,由原告負擔4722元,被告負擔12075元。
三建工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原審法院合議庭任意突破審限,在程序上對訴訟當事人嚴重不公平。2004年9月28日禪城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禪城區人民法院應當在2005年3月28日前作出判決,但本案判決一直拖到2005年7月26日,突破審限四個月,而且本案經辦法官并未取得延長審理期限的授權證明文件。在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的今日視制度如無物,作為案件當事人,上訴人可以質疑判決的公正性。
2、原審法院的判決使得被上訴人取得不當得利。原審判決既已認定整個工程造價為5261439.12元(包括人工挖孔樁部分785400元),又不支持上訴人關于該部分工程款的請求,被上訴人即以4476039.12元的支付而占有價值5261439.12元的工程,即被上訴人因原審判決就取得 785400元的不當得利。法律是要解決民事糾紛的,而原審判決不但未解決糾紛,而且被上訴人還可能由此獲得不當得利。
3、導致工程量增加的原因在于被上訴人,所以被上訴人有義務支付全部工程款(包括漏計的工程部分785400元)。根據上訴人被上訴人雙方于2000年 11月8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23.2條“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由設計人或發包人引起的工程量變更、材料價差按市造價站發布的建設期內每季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信息及省市建設行政主觀部門下達的其它造價文件進行調整。”因施工中出現了新問題,2000年12月19日,該工程設計人佛山市房屋建筑設計院出具《工程設計變更修改通知》,對增加的工程量有詳盡說明并記載工程變更的原因是“因地下水大,于強風化層擴大樁頭施工困難”。作為設計人佛山市房屋建筑設計院本著對工程負責的精神,根據施工中出現的與原施工圖紙不相稱吻合的現狀,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對原設計圖進行修改,這體現對“百年大計教育為本”的重視,而這些情況作為本案被上訴人委托的設計人佛山市房屋建筑設計院在招投標時也并不知曉,而本案上訴人更是按照設計圖以及建設單位的要求進行施工,所增加的工程量既是合同約定的可以調整的范圍內也是被上訴人在設計預算時的遺漏部分;同時,對被上訴人委托的紫暉咨詢公司就整個工程量的結算價格,上訴人是完全認可的,所以被上訴人應當支付全部的工程款。
4、原審判決認為“上訴人所請求的785400元工程款沒有得到被上訴人認可”與事實不符。2003年12月12日,紫暉咨詢公司所制作的《工程結算審定書》,已經確認增加的工程量為1291861.58元,并且在備注中注明“其中預算書漏計人工挖孔樁部分造價為785400元”,對以上事實被上訴人簽章確認。2000年12月19日,被上訴人委托的設計人佛山市房屋建筑設計院出具《工程設計變更修改通知》和證書編號為1911552的施工圖紙,要求上訴人依據變更修改后的圖紙施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前述事實已經證明,上訴人是依據被上訴人的設計以及后來的變更設計而施工,且增加的工程量已得到被上訴人認可。
5、因被上訴人拖欠工程款導致上訴人損失,被上訴人應當就其所拖欠工程款支付相應利息。整個工程的造價為5261439.12元已得到各方認可,根據合同以及相關證據和后來的確認文件完全可以證明這一事實,無論招標前的工程預算書的制作人、工程的設計人佛山市房屋建筑設計院,還是工程竣工時參與結算的紫暉咨詢公司都是被上訴人所委托,根據民事法律,委托人的所作所為由被委托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且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對增加工程量和價款沒有任何異議。根據合同約定,2003年12月18日,被上訴人應當付清全部工程款,但是被上訴人以各種借口拒絕支付,所以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自2003年12月19日開始支付欠款利息是有充足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同時被上訴人拒絕支付工程款的行為已經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綜上,上訴人不服禪城區人民法院(2004)佛禪法民一初字第2508號民事判決,特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變更該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佛山二中答辯稱:佛山二中認為一審法院判決正確,三建工程公司上訴無理,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一、合同合法有效,工程價格固定。佛山二中與三建工程公司于2000年11月8日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下稱《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第五條約定,合同價款為人民幣430萬元。第23.2條約定,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價格合同;風險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為:“由設計或發包人引起的工程量變更,材料價差按市造價站發布的建設期內每季度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信息及省、市建設市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其他工程造價文件進行調整。”據此,《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是固定的,僅當設計或發包人引起的工程量變更和依有關政府文件產生材料價差時,工程價格才可調整。本案不屬于上述情形,而屬于固定價格的范疇之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款。”據此,佛山二中與三建工程公司應當以《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格結算工程款。一審法院認定正確。
二、《建筑工程審定書》、《工程結算審定書》無效。《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 [2004]369號)第22條規定:“發包人與中標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承包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發包人、中標的承包人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另行訂立協議,造成工程價款結算糾紛的,另行訂立的協議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進行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筑工程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據此,本案訟爭工程的價格,應以經過備案的《合同》約定(人民幣430萬元)為準。《建筑工程審定書》、《工程結算審定書》是佛山二中與三建工程公司簽訂《合同》后,雙方另行簽訂的關于工程價格的協議,依法無效。三建工程公司據此認定上述兩份文件是對工程價格的變更,沒有法律依據。
三、工程量變化并非因設計變更所致。三建工程公司訴稱,2000年12月19日,工程設計人佛山市房屋建筑設計院出具《工程設計變更通知書》,對增加的工程量進行了詳細說明,并指出工程量變更的原因是“因地下水大,于強風化層擴大樁頭施工困難”。三建工程公司據此認為其因設計人調整設計方案需要增加工程量,符合《合同》23.2條關于調整工程價款的約定,要求支付該部分工程款。該主張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時至今日,三建工程公司仍未提交《工程設計變更通知書》,其聲稱的有關事實沒有證據支持,佛山二中不予認可。所以,三建工程公司要求調整工程價款的要求沒有事實依據。
四、漏計的價款屬市場風險。佛山市建設工程預結算審價中心在《關于佛山市某某中學教學綜合樓工程預算的情況說明》稱,因其工作人員疏忽大意,造成計算錯漏,因此而產生的價差為人民幣747187.24元。其《工程結算審定書》備注一欄注明:“其中預算書漏計人工挖孔樁部分造價為78.54萬。”漏計的價款無論是747187.24元還是785400元,均屬市場風險。佛山二中僅是教育單位,對此不具有專業知識和判斷能力。但對此工程,佛山二中已披露所有信息。三建工程公司作為專業的施工單位,具有非常高的專業水準及市場風險判斷能力,其同意以人民幣430萬元的價格承建本案訟爭工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其本身不存在漏計和低估風險的可能性。即使有,此亦屬市場風險,應由其自行承擔。若允許投標人以漏計為由否定合同價款,不僅對招標人不公,而且對其他投標人不公平,合同的效力和約束力也無法保證。因此,一審法院判決不予支持三建工程公司主張正確。
五、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利息請求正確。三建工程公司要求支付利息人民幣195980.45元沒有依據。三建工程公司計算利息的依據是其訴稱的人民幣 1161439.12元的工程欠款。但是,由于該欠款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其利息主張也沒有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三建工程公司利息請求正確。
六、一審法院審判程序合法。三建工程公司認為一審法院任意突破審限造成程序不公,是錯誤的。《民事訴訟法》第135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據此,一審法院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將審限延長至1年。事實上,一審法院于2004年9月28日受理本案,于2005年7月26日作出判決,其間不足10個月,并沒有超過審限。所以,一審法院審判程序合法,三建工程公司主張沒有依據。
綜上所述,《合同》合法有效,工程價格固定,本案訟爭工程增加的價款既不符合《合同》約定也未經佛山二中確認,而屬三建工程公司的市場經營風險。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懇請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三建工程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被上訴人均沒有在二審期間提供新證據。
經審查,本院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三建工程公司進場施工后,“因地下水大,于強風化層擴大樁頭施工困難”,佛山二中委托的工程設計單位佛山市房屋建筑設計院于是在2000年12月 19日作出佛山二中教學樓樁工程的《工程設計變更修改通知》及《樁表、樁大樣》圖紙變更樁工程,通知三建工程公司依變更后的樁基礎工程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紫暉咨詢公司另于2005年5月23日應被上訴人要求作出一份《關于佛山二中教學樓綜合樓結算樁部分的說明》,說明根據樁記錄、設計變更及簽證進行審核,確認實際人工挖孔樁的造價比原標底增加785400元;同時認為,施工單位對原標底中的人工挖孔樁錯漏部分應在投標階段提出修改要求,不屬于結算可調范圍。
三建工程公司在一審期間,于2005年6月20日向一審法院提交了由佛山市房屋建筑設計院出具的并交由三建工程公司施工的佛山二中教學樓樁工程的《工程設計變更修改通知》1份及《樁表、樁大樣》圖紙5份,但一審法院對該證據沒有作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上訴的爭議焦點有三:一是原審法院審理本案在案件審限上是否存在程序違法問題,二是佛山二中是否應支付人工挖孔樁工程增加造價785400元給三建工程公司,三是三建工程公司主張佛山二中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是否成立。
關于原審法院審理本案在案件審限上是否存在程序違法問題。三建工程公司上訴稱原審法院任意突破審限,在程序上對訴訟當事人嚴重不公平。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但是因案情復雜等特殊情況的,法院可以依案件審理需要適當延長審限。原審法院于2004年9 月28日受理本案,于2005年7月26日作出判決,雖比一般案件的審理期限稍長,但并沒有違反有關審限規定,不構成程序違法。
關于佛山二中是否應支付三建工程公司人工挖孔樁工程增加造價785400元問題。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三建工程公司施工的工程已通過驗收,并經佛山二中委托的紫暉咨詢公司審定,教學綜合樓工程結算價為3969577.54元,教學樓增減工程結算價為1291861.58元(其中預算書漏計人工挖孔樁部分造價785400元),總工程造價為5261439.12元。對此,雖然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為430萬元,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價款中包括市場風險范圍;但是該合同已明確“風險范圍”為“由于承包人引起的工程質量缺陷的修補和安全事故的處理及賠償;施工期間材料價格變動”;并且合同還約定了:“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由設計或發包人引起的工程量變更,材料價差按市場造價站發布的建設期內每季度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信息及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其他工程造價文件進行調整。”在本案中,三建工程公司依約進場施工后,“因地下水大,于強風化層擴大樁頭施工困難”,佛山二中委托的工程設計單位佛山市房屋建筑設計院通知施工人依變更后的工程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紫暉咨詢公司根據樁記錄、設計變更及簽證審定實際人工挖孔樁的造價比原標底增加785400元,該工程造價應依法認定不屬于應由施工方自行承擔的市場風險范圍之內,而為“由設計或發包人引起的工程量變更”而增加的造價。該增加工程造價雖然不在三建工程公司投標文件(經濟標)中的《建筑工程預算書》的預算工程造價范圍內,但按照雙方正式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明顯屬于“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的范圍,故發包人佛山二中理應支付該部分工程造價。
被上訴人佛山二中辯稱本案工程價格固定為430萬元,工程量變化非因設計變更所致而屬市場風險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紫暉咨詢公司對于本案工程造價的審核,本為佛山二中所合法委托,而且審核結果已為發包方和施工方雙方所共同蓋章確認,故紫暉咨詢公司作出的《建筑工程審定書》、《工程結算審定書》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該工程造價審定書根本不屬于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因此被上訴人佛山二中主張《建筑工程審定書》、《工程結算審定書》無效,沒有事實與法律上的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紫暉咨詢公司另于2005年5月23日作出的關于樁基礎工程審價的說明,認為施工單位對原標底中的人工挖孔樁錯漏部分應在投標階段提出修改要求,不屬于結算可調范圍。一審法院依據該說明認為變更后的人工挖孔樁不屬于增加工程項目所增加的工程造價,從而不支持三建工程公司對增加工程造價785400元的訴請。對紫暉咨詢公司認為變更人工挖孔樁部分不屬于結算可調整范圍的意見,應作如下客觀分析:首先,該意見不符合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其次,樁基礎變更工程乃為三建工程公司施工后,發包人和設計人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而改變設計所引起的工程量變更,要求在投標階段解決此問題根本不合邏輯事理;其三,紫暉咨詢公司出具該意見已超出其正常工程審價職能之外,為無權認定。故本院對該意見不予以采信。因本案訟爭工程的總工程造價為5261439.12元,而被上訴人佛山二中僅支付其中工程款410萬元,因此應向三建工程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 1161439.12元。
關于三建工程公司主張佛山二中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問題。因為雙方在2000年11月13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佛山二中如不按約定付款,應按照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本案工程在2002年3月21日已通過竣工驗收,發包人與施工人于2003年12月18日確認紫暉咨詢公司對于本案工程造價審定總工程造價為5261439.12元,而佛山二中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和審定工程造價支付工程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自2003年12月19日開始支付欠款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部分不清,對增減工程項目工程款及發包人逾期付款違約金處理不當,應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八條、某某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變更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2004)佛禪法民一初字2508號民事判決為:被上訴人佛山市某某中學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向上訴人佛山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161439.12元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從2003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付)。逾期履行,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二審受理費各16797元,合計33594元,由被上訴人佛山市某某中學負擔。因上訴人佛山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已預交一、二審受理費,故被上訴人佛山市某某中學應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其應負擔的訴訟費用逕付給上訴人佛山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一、二審法院已收取訴訟費不再另行收退。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