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黃某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導讀:
上訴人廣東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黃某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佛城法經初字第3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被上訴人李某某與黃某某在1995年7月1日簽訂的《佛山市建筑樁基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書》,確立了該兩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該兩人因履行合同書所引起的糾紛,應由該兩人之間處理。那么李某某、黃某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廣東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黃某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佛城法經初字第3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被上訴人李某某與黃某某在1995年7月1日簽訂的《佛山市建筑樁基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書》,確立了該兩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該兩人因履行合同書所引起的糾紛,應由該兩人之間處理。關于李某某、黃某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4)佛中法民五終字第62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潘雁青,廣東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林靜華,廣東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男,1950年5月15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胡振國,廣東至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某某,男,1945年6月18日出生。
上訴人廣東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下簡稱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黃某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2002)佛城法經初字第3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1995年3月18日,位于佛山市禪城區衛國路71號的宏豐大廈建筑工程由佛山市宏華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發包給xx公司承包,xx公司又將其中的鉆孔樁工程發包給與其下屬的機械施工分公司有掛靠關系的黃某某個人承包。同年7月1日,黃某某與原告簽訂合同,將該工程轉包給原告,工程單價為每立方米225元,工期80天,黃某某預付20%工程款,余款在完工之日起180天內付清等。由于原告不具備建筑工程施工資質,遂與掛靠基礎工程公司的游達錦協商并達成協議,將工程單價改為每立方米200元,其余條款基本不變。該協議由雙方各自的掛靠單位蓋章并報建。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施工并于1996年6月完成工程,工程總量為4000立方米,總工程款為80萬元。黃某某在1996年3月8日至2002年5月25日間共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共26萬元。 2001年5月28日,黃某某將其所有的佛山市華遠東路35號905房產權以光明職業技術學校的名義轉讓給原告,抵償工程款263826元。扣除上述還款后,黃某某尚欠工程款276174元。原告催收欠款無果遂起訴。訴訟中,原審法院依法通知原告的合伙人游達錦及其掛靠單位基礎工程公司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但游達錦及基礎工程公司均表示廢棄訴權。xx公司下屬的機械施工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已于1997年6月27日注銷工商登記。另外,原告在訴訟中,也對黃某某主張的工程單價為每立方米200元表示確認。
原審判決認為:李某某和黃某某不具備建筑工程施工資質,其掛靠有施工資質的建筑公司而簽訂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無效。雙方基于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利益應相互返還。原告的合伙人游達錦及其掛靠單位基礎工程公司表示廢棄訴權,不影響原告對本案債權的追訴。xx公司下屬的機械施工分公司是黃某某的掛靠單位,分公司注銷后,xx公司應對黃某某在本案中的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向黃某某的催討行為,其效力及于xx公司。由于雙方當事人對工程單價、工程總量無異議,對工程質量也未明確提出異議,故雖然承包合同無效,不影響依據以上無爭議事實對樁基礎工程造價的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某某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某某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黃某某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李某某返還工程款276174元及利息,利息從2001年4月3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商業貸款逾期貸款利率計至清還之日止。二、被告xx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上訴人xx公司上訴稱:一、被上訴人李某某向上訴人主張權利沒有事實根據。本案被上訴人李某某與黃某某在1995年7月1日簽訂的《佛山市建筑樁基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書》,確立了該兩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該兩人因履行合同書所引起的糾紛,應由該兩人之間處理。再者,李某某與黃某某在2000年5月 14日簽訂的關于解決因上述合同所產生的工程款問題的《協議書》,也是被上訴人與黃某某之間簽訂,上訴人不是該合同書的權利義務主體,兩合同書所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與上訴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牽連,為此,上訴人不應對黃某某所欠的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黃某某與上訴人下屬機械施工分公司之間并不存在掛靠關系。李某某提供的1995年7月19日《協議》只有復印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某某十九條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且該《協議》的內容并不能說明黃某某與上訴人下屬機械施工分公司存在掛靠關系。對此,一審法院就該《協議》認定黃某某與上訴人存在掛靠關系沒有法律依據。黃某某在本案中所發生的任何民事行為,沒有經上訴人或下屬機械施工分公司的授權,屬個人行為。而且上訴人對黃某某與被上訴人之間發生的民事關系及爭議毫不知情,因此上訴人在本案中不負有任何法律責任。三、根據本案被上訴人李某某與黃某某在庭審中所舉證據來看,李某某于1995年與黃某某個人發生民事關系,宏豐大廈的樁基礎工程在1997年1月20日已通過質檢站驗收,至今已六年半,而李某某與黃某某之間約定的付款期限為完工之日起六個月。李某某六年多來未因本案事實向上訴人主張過權利,被上訴人現在才主張上訴人在本案中負有責任,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李某某要求上訴人在本案中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依法判決上訴人無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李某某承擔。
被上訴人李某某答辯稱:一、從一審法院調查的證據已充分證明黃某某與上訴人存在樁工程掛靠關系。二、本案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三、李某某的工程不是從基礎工程公司獲得的,而是從上訴人獲得的。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黃某某沒有作書面答辯。
經審查,對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黃某某掛靠上訴人,并將上訴人承包的工程分包給被上訴人李某某進行施工,施工后黃某某與李某某進行了結算,并已支付部分工程款,但至今仍拖欠被上訴人李某某工程款。對此拖欠款項,黃某某應負支付責任,上訴人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審判決對此認定事實清楚,處理適當,應予維持。現上訴人上訴認為其沒有與李某某簽訂過任何合同與本案無關、也沒有證據證實黃某某掛靠上訴人,因此上訴人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一審法院調查取證的證據足以證實黃某某與上訴人之間的掛靠關系,上訴人的上訴沒有事實依據。至于上訴人提出的超過訴訟時效問題,因黃某某一直有向李某某支付工程款,因訴訟時效存在中斷而致使訴訟時效未過,上訴人的上訴也沒有事實依據。上訴人上訴理由不充分,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1746元,由上訴人廣東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