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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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福光某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楊某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時間:2007-02-15 當事人: 劉慶秋、楊某某 法官: 文號:成民終字第472號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成民終字第472號上訴人四川福光某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上訴人四川福光某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某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龍泉民初字第8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案件受理費3683元,訴訟保全費600元,合計4283元,由四川福光某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被上訴人楊某某辯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事實均不成立。那么楊某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四川福光某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楊某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時間:2007-02-15 當事人: 劉慶秋、楊某某 法官: 文號:成民終字第472號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成民終字第472號上訴人四川福光某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上訴人四川福光某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某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龍泉民初字第8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案件受理費3683元,訴訟保全費600元,合計4283元,由四川福光某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被上訴人楊某某辯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事實均不成立。關于楊某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四川福光某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楊某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時間:2007-02-15 當事人: 劉慶秋、楊某某 法官: 文號:(2007)成民終字第472號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7)成民終字第47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福光某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仙橋路17號7樓。
法定代表人劉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房xx,女,漢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住址:xx市xx區xx路x號,現住xx市xx區xx路xx號x苑x號。
委托代理人孫x,女,漢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區xx村x組x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縣xx鎮x村x組。
委托代理人吳敏德,四川方舟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四川福光某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某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2006)龍泉民初字第8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2月20日,原告與羅成德(被告第一項目部有關人員)簽訂《錦宏時代廣場裝修工程泥工分項工程承包協議書》一份,該協議書系被告第一項目部經理羅成口頭委托羅成德與原告簽訂,因簽訂協議時羅成德只有“四川福光某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第一項目部資料專用章”,故在此協議上加蓋此章。上述協議主要約定:被告龍泉項目部將位于龍泉音樂廣場“錦宏時代廣場”裝修泥工分項工程分包給原告。同時該協議對原告分包的各項工程單價、付款方式等均進行了具體約定。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約進行了施工,且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將本案所涉工程交付被告使用。2005年12月26日,羅成德對該工程款進行了結算,并向原告出具憑據一張,被告應付原告工程款202836.9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95642.51元和2006年1月至3月期間被告支付的5600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余款51194元。
上列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的陳述、原告提交的證據及被告提交的證據在案佐證。
原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告與被告第一項目部工作人員羅成德簽訂的工程承包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為有效。羅成德的簽約行為系受羅成口頭授權,羅成系被告第一項目部經理,被告第一項目部不具有主體資格,對外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簽約的后果及責任應由被告來承擔。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四川福光某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楊某某工程款51194元。案件受理費3683元,訴訟保全費600元,合計4283元,由四川福光某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宣判后,原審被告四川福光某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主要理由為:一、因被上訴人提交的《錦宏時代廣場裝修工程泥工分項工程承包協議》上加蓋的公章非上訴人公章,僅系上訴人一分支機構的資料章,且上訴人亦未委托其分支機構或其他人簽訂上述協議,故該協議并非上訴人真實意思表示,協議無效,因協議無效導致的后果,由被上訴人自行承擔;二、協議中約定的質保金,因被上訴人起訴時未到期,此部分應不予支持。據此,請求本院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楊某某辯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事實均不成立。
本院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實一致。
另查明,《錦宏時代廣場裝修工程泥工分項工程承包協議》中就付款方式約定為:開工至2005年3月31日前上訴人不支付任何費用,以后每月按被上訴人所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款支付給被上訴人,工程驗收后30天內付至總工程款95%,一年保修后付清全部工程款。
同時在本院審理中,上訴人認可涉及本案工程,其直接向被上訴人支付過工程款,其支付工程款是依據《錦宏時代廣場裝修工程泥工分項工程承包協議》。
本院認為,一、根據上訴人自認涉及本案工程,其直接向被上訴人支付過工程款,以及支付工程款是依據《錦宏時代廣場裝修工程泥工分項工程承包協議》這一事實,可以認定上訴人對上述協議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認,故原審法院認定上述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合法有效,并無不當。二、雖被上訴人在提起訴訟時5%的工程尾款(10141.85元)未到期(到期時間應為2006年12月26日),但因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并未就此提出異議,且現已到期,同時按《錦宏時代廣場裝修工程泥工分項工程承包協議》中就支付此款條件的約定“一年保修后付清全部工程款”,上訴人在合同約定的期現屆滿時也應支付此款,本著解決糾紛和節約訴訟成本的原則,本院對上訴人提出5%的工程尾款應予以扣除的主張,不予支持。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按原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2046元,由四川福光某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