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起訴主體,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由

導讀:
綜上,根據有關法律的相關規定,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應該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并不包含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法律主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明確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按照 不動產糾紛 確定管轄,并不包含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 糾紛案件,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所以,勞務合同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務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建筑施工合同的訴訟標的物有哪些?
訴訟標的物,是指訴訟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所指向的對象,即訴的對象。訴訟標的與標的物不同。前者是指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后者,是指當事人爭議的權利和義務所指的對象。一是有形財產,指具有社會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二是無形財產,指具有社會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
一般合同的標的主要有三類:財產(包括實物和智力成果)、勞務、工作成果。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約定完成建設工程,另一方按約定驗收工程并支付一定報酬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屬于承攬合同的特殊類型。
物證: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件中,主要表現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物已施工完成的建筑物、構筑物、工地施工的機械設備等。比如在對工程量的爭議糾紛中,已完成的形象工程即為物證。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規定是:施工合同糾紛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或者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政策性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轄 。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主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管轄
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管轄怎么確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主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明確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按照 不動產糾紛 確定管轄,并不包含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 糾紛案件。
勞務分包合同是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來的合同關系,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從性質上說其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屬于專屬管轄。這是新的民訴法解釋確定的。在2015年2月4日新的民訴法解釋沒有實施前,還不屬于專屬管轄。
建筑施工合同中出現勞務糾紛的,如果是屬于勞動爭議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果是合同糾紛的,向施工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勞務分包合同訴訟的管轄地如何認定 應這樣認定勞務分包合同的訴訟管轄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管轄也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勞務合同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務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務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有關法律的相關規定,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應該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并不包含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
建筑施工合同勞務糾紛管轄 建筑施工合同中出現勞務糾紛的,如果是屬于勞動爭議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果是合同糾紛的,向施工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這種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工程分包企業因此種行為取得的利潤將被法院收繳,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的收繳處罰。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如果發生勞務分包合同糾紛,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工程分包合同中沒有約定司法管轄權,應該向哪方法院起訴
交貨地點未做約定的,應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他由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般由合同約定的履行法院管轄,但合同沒有約定時,由發包人接受圖紙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工程合同糾紛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一并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原被告一定要是企業嗎
雙方若因合同內容糾紛進行訴訟的,合同中一方的項目部可以作為原告起訴。承包人對工程施工過程及質量進行管理,對外承擔施工合同權利義務的,屬于企業內部承包行為;發包人以內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資質為由主張施工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一種常見的糾紛的類型,我國對于這類糾紛的案件的解決,也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據和注意事項需要我們進行了解的。那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一)有哪些呢?下面,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我們知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建設工程糾紛的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那么建筑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出現糾紛,是否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這樣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 和《民法典》等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由的確定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由,因合同類型、糾紛不同,具體案由也不相同。《通知》下的民事案由中,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由之下,又分為九個四級案由。具體如下:
第四部分 合同、準合同糾紛
十、合同糾紛
……
115.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由
變更可能造成原有合同單價的變化
原告:梅盛茂。被告:海泰建設有限公司。
【案情】2008年9月30日,被告海泰建設有限公司將某機電有限公司廠房工程1#~6#廠房的樁基工程承包給原告梅盛茂,雙方簽訂《樁基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工程計價:沉管灌注樁按460元/m³計算,以上單價包括樁基的測試費用、管理費、稅金等工程所有費用。工程量暫按7660m計算,實際增減按業主、監理單位確認的工程量為依據,增加部分工程量按440元/m³計算;鋼筋補差:鋼筋一次性補價255,000元;工期確定在2008年11月10日前完成所有工程并退場完畢。2008年12月15日,雙方簽訂《補充合同》,不再保留“增加部分工程量按440元/m³計算”并變更工期至2009年1月31日止。2009年3月31日,建設方、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原告簽名)共同簽訂樁基砼工程量匯總表,確定砼方量為9713.3m³。其后,被告累次支付314萬元工程款。2018年12月21日,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583,118元及利息損失902,377元。在審理中,雙方爭議焦點集中在原告是否應當承擔開票費用、超過暫定工程量7660m的部分2053.3m³是按照440元/m³還是按460元/m³計算、原告主張工程款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等問題上。
【評析】本案為典型的(全費用)固定單價,雙方并未約定調整的方法,視為風險范圍內不調整。雙方合同中沒有約定原告應當承擔開票義務或者負擔費用,則被告要求原告承擔相應稅款沒有依據。《補充合同》與《樁基工程承包合同》基本相同,但是在“工程計價條款”部分未保留“增加部分工程量按440元/m³計算”,視為雙方一致變更合同約定,故增加部分仍應當按照460元/m³計算。由于雙方并未就工程價款進行結算,拆訟時效并未屆滿。固定單價合同通常適用于工程內容明確、單一的項目,如土石方工程、廠房倉庫等的建設項目。其計價隱含的前提是施工范圍完成,如存在未完成項目,則原有的固定單價計價方式極有可能不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