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分包合同糾紛)

導讀: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屬于專屬管轄嗎一、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是否屬于專屬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二、工程分包糾紛起訴狀民事起訴書(工程糾紛)原告:xxx,男,漢族,1978年6月出生,住北京市豐臺區長辛店玉皇莊,身份證號,聯系電話13426077088被告:巴中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該公司董事長,電話被告:江蘇紙業有限公司,住所江蘇省淮安市金湖縣,法定代表人俞某麗,系該公司總經理,電話案由: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 ...。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怎樣處理
用工單位與 勞務分包 單位之間的合同爭議,不屬于用人單位和職工間的 勞動爭議 糾紛,而屬于民事合同關系,所以不能夠 申請勞動仲裁 ,應該通過法院 訴訟 途徑解決。
具體的糾紛處理方式:
1、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施工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定的勞務分包合同。 這樣的合同被認定為 無效合同 。 合同無效 后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依據規定,請求勞務費的應當得到法律支持。
2、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簽訂的實質上的 工程分包合同 。 有的可能會被認定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來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3、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這種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工程分包企業因此種行為取得的利潤將被法院收繳,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的收繳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的糾紛和預防?
建設工程分包時經常會出現糾紛,如何對建設工程分包糾紛進行預防呢?下面是中達咨詢給大家帶來關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的糾紛和預防的相關內容,以供參考。
1.因資質問題而產生的糾紛:根據《建筑法》和建設部《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關于建筑施工企業從業資格的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的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禁止施工企業向無質資或不具備相應質資的企業分包工程。
2.因履約范圍不清而產生的糾紛:在施工實踐中,總包單位與分包商之間因履約范圍不清而發生糾紛的現象屢見不鮮。
例如:一個分包合同中約定,由總包單位提供垂直運輸設備,但在具體施工時,總包單位只提供汽車吊而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開挖過程中,垂直運輸設備對工期的影響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無法完成工期目標,但汽車吊也屬于垂直運輸設備,因此,很難認定總包單位違約。造成履約范圍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條款內容不規范、不具體。分包合同訂立的質量完全取決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識。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識都比較低或差異大時,則訂出的合同內容不全,權利義務不均衡。所有這些都在以后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埋下伏筆。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屬于專屬管轄嗎
一、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是否屬于專屬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條是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轄的程序性規定,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不適用專屬管轄,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適用合同糾紛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管轄。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合同地域管轄而非專屬管轄。
二、工程分包糾紛起訴狀
民事起訴書(工程糾紛)
原告:xxx,男,漢族,1978年6月出生,住北京市豐臺區長辛店玉皇莊,身份證號,聯系電話13426077088
被告:巴中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該公司董事長,電話
被告:江蘇紙業有限公司,住所江蘇省淮安市金湖縣,法定代表人俞某麗,系該公司總經理,電話
案由: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54408元;
2、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3年1月,原告以北京佳業門窗有限公司(下稱“佳業”)的名義與被告巴中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建筑”)簽訂建筑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承包“中華硯臺園”(館)工程(該項目位于豐臺區長辛店射擊場路)的門窗制作、安裝等的勞務分包工程。合同約定:合同價款為每平米480元(不加裝飾格條)和每平米540元(加裝飾格條),按門窗實際面積計算總價款;支付方式為門窗成品運到工地現場初步驗收合格后支付當次成品價值的50%的費用,安裝完畢驗收后再支付當次成品價值的30%的費用,待工程全部竣工后經五方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支付完所完成工程量的所有工程款;門窗工程確保在2013年3月15日前全部竣工;保修金為全部工程量的總人工費的1%的費用,工程竣工后一年(2013年3月—2014年3月)內一次性支付。
合同簽訂后,原告積極組織施工,并按期完成所有的門窗工程,所有門窗經五方驗收合格并于2013年3月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約定的單價和實際面積,建筑應該支付原告工程款564,408元,但其支付310,000元后以建設單位江蘇紙業有限公司(下稱“紙業”)未付清工程款為由,拒絕與原告進行工程結算、付款。至今,建筑拖欠原告工程款254,408元。
原告認為,建筑作為總包方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原告全部工程款,紙業作為建設方應在其拖欠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并依據合同法、民訴法等規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以上全部訴請。
此致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三、如何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
關于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有明確的解釋,在刑事訴訟法的第28條中有明確的規定,那么就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問題是按照不動產相關的糾紛確定管轄,對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糾紛案件是不包含在內的,那么對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的管轄應該是在被告人的所在地或者是簽訂的合同履行的地方進行法院的管轄。
建筑分包合同糾紛中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建筑的完成通產更是需要很多個公司和部門一起合作的,所以在多個主體協商好合同的事宜之后就會準備好分包的合同簽訂,但是因為主體的關系太復雜卻很容易引發 訴訟 的過程中主體不明確的情況,那么,建筑分包 合同糾紛 中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一、建筑分包合同糾紛中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合同 糾紛案件的當事人通常為建設工程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 民事訴訟法 》等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具體確定該類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身份。
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因 拖欠工程款 引起的糾紛,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合同轉包而由實際施工人起訴承包人的,可不將發包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承包人提出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并對其主張權利而發包人對承包人又負有義務的,可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當事人根據不同的法律關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轉包經發包人同意,即屬合同轉讓,應直接列發包人為被告。
2、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糾紛,發包人只起訴承包人,在審理中查明有轉包的,應追加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 承擔連帶責任 。
3、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不愿起訴的,施工人可作為原告起訴,不必將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列為共同原告。
4、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起訴的,應將施工人和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列為共同被告;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對施工人因承攬的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5、兩個以上的承包人聯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發生糾紛的,其他聯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應列為共同的原被告。
6、兩個以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作建設工程,并對合作建設工程享有共同權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與工程的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發生糾紛的,其他合作建設方應列為共同原被告。
綜上所述,分包出去的部分出現了問題就應該有承擔這部分建設的主體來參與到訴訟中去,建筑雖然是一個整體對外進行銷售的,卻仍然需要分清楚責任的界限才能防止其他主體的侵權傷害到自己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