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管轄怎么確定

導讀:
由上可知,如果發生勞務分包合同糾紛,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建筑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無效主要有三種情形:1、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無效情形一:沒有經過發包人同意的違法分包行為。從上述概念和定義的區分可知,勞務分包合同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的范疇,其既不是勞動合同也不是發包人與承包人的工程承攬合同。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管轄怎么確定的內容,由此可知,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管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那么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管轄怎么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上可知,如果發生勞務分包合同糾紛,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建筑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無效主要有三種情形:1、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無效情形一:沒有經過發包人同意的違法分包行為。從上述概念和定義的區分可知,勞務分包合同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的范疇,其既不是勞動合同也不是發包人與承包人的工程承攬合同。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管轄怎么確定的內容,由此可知,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管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關于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管轄怎么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上可知,如果發生勞務分包合同糾紛,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筑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無效主要有三種情形:
1、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無效情形一:沒有經過發包人同意的違法分包行為。
從上述《合同法》法條不難看出,只要將自己承包的工作分包給其他人完成的話就需要發包人同意并且要承擔連帶責任。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則構成“違法分包”,所造成的后續問題會比較繁瑣,并且要承擔法律責任。建設工程合同從本質上實際就是承攬合同,所以建設工程合同是帶有人身性質的,發包人對承包人有所信賴才會將工程交予承包人去施工,未經發包人的授權的話承包人就是無權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此行為在民法理論上看就是無權處分行為,如果發包人自始至終沒有去追認的話,該行為是無效行為。很多企業和個人都是用“專業分包”這個理由去將工程違法分包,從《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即使是“專業分包”也是需要發包人的同意。
2、施工勞務分無效包情形二:不具備相應資質“違法分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還談到一個資質的問題,那么施工勞務企業是如何規定的呢?根據《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2001年3月8日建設部頒布的規章,即使是勞務分包作業也是需要資質的。并不是簡簡單單手頭有些工人就能去幫人干活了。該資質其實也就是一個準入門檻,是國家頒發給企業的“準入證”,可以以此來衡量一個企業的實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建筑市場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禁止超越資質承攬業務,與《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相一致。
3、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無效情形三:將工程肢解,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將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給其他企業。
在我國更為常見的是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肢解,抽出利潤;然后將剩余的工程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分包”給其他企業去施工。更為有甚者,是此以勞務分包企業再將剩余工程分包給其他人去施工,層層扒皮、抽取利潤,從而直接影響了工程質量。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那么承包人將工程肢解,然后再將部分工程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分包”給其他企業的情形是無效的。
勞務分包部分轉由第三人完成,勞務分包并不能將其作業內容再次交由其他人完成。勞務分包的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勞務分包作業,向勞務分包的發包人負責,這是勞務分包的概念和定義。勞務合同是項目經理部和企業內部勞務公司之間的合同,合同的主體是項目經理部和勞務公司部,部分轉由第三人完成,勞務分包并不能將其作業內容再次交由其他人完成。
勞務分包的合同從性質上看是基于建設分包合同產生,只有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才會產生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從上述概念和定義的區分可知,勞務分包合同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的范疇,其既不是勞動合同也不是發包人與承包人的工程承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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