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勞務分包糾紛管轄

導讀:
實踐中,以勞務分包為名行施工合同之實的情形比較普遍,是否將勞務分包合同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區分開來,以及是否在立案管轄階段探究勞務分包的真實履行現狀,從而根據客觀事實來確定有關的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在具體的案件處理時可能有所不同。那么建設工程勞務分包糾紛管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踐中,以勞務分包為名行施工合同之實的情形比較普遍,是否將勞務分包合同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區分開來,以及是否在立案管轄階段探究勞務分包的真實履行現狀,從而根據客觀事實來確定有關的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在具體的案件處理時可能有所不同。關于建設工程勞務分包糾紛管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關于人民法院的訴訟管轄涉及到級別與地域的兩種限制,其中針對地域管轄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p>
關于專屬管轄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因此,該問題的焦點則在于勞務分包合同是否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范圍,應否適用當前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專屬管轄的規定。
但是,實踐中的情形要遠比法律的簡要規定來的復雜。實踐中,以勞務分包為名行施工合同之實的情形比較普遍,是否將勞務分包合同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區分開來,以及是否在立案管轄階段探究勞務分包的真實履行現狀,從而根據客觀事實來確定有關的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在具體的案件處理時可能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