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導讀:
如何確定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施工企業在建筑市場競爭中,必須不斷擴大市場規模,占更多市場分額,集中自身資源承建重、難、險工程和對企業開拓市場有利的工程,走總承包發展之路。同時,利用社會資源,作為企業資源的補充,即對工程進行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但是,工程項目分包會產生合同糾紛風險,企業假如對風險不能規避或將之降為可容許風險,必然阻礙施工企業發展。
網友咨詢: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王濤律師解答:
1、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施工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定的勞務分包合同。
這樣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和《合同法》等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后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依據《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請求勞務費的應當得到法律支持。如果僅僅因勞務分包企業提供的勞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勞務分包企業請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勞務價款的,將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還應承擔相應的損失。
2、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這種合同將依據合同的實際內容及建設施工中的客觀事實,及雙方結算的具體情況,來認定雙方合同關系的本質。其中有的可能會被認定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來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3、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這種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工程分包企業因此種行為取得的利潤將被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收繳,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的收繳處罰。
王濤律師補充:
如何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
關于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有明確的解釋,在刑事訴訟法的第28條中有明確的規定,那么就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問題是按照不動產相關的糾紛確定管轄,對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糾紛案件是不包含在內的,那么對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的管轄應該是在被告人的所在地或者是簽訂的合同履行的地方進行法院的管轄。
工程分包合同的簽訂應該注意什么?
那么我們首先就要關注兩個點,就是自己有沒有權利進行將工程分包,那么另一個就是乙方對于實施分包的工程有沒有相關的資質,在這其中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細節問題,那么咱們就簡單看幾項:
1、建議業主在工程的招投標的階段就要明確化制定的分包內容,及時的提出咨詢對于業主的不明確的招標文件,那么在合同內容的條款中一定要把具體的分包內容進行明確化,對于雙方的費用相關問題和雙方的權利義務都要進行明確。
2、對于總的承包合同中盡可能的約定承包的范圍和工期等方面。
3、總承包人與指定的分包人盡量不要簽訂相關的分包合同,最好是發包的人和指定的分包人直接簽訂相關的分包合同條款。
4、如果必須要和指定的分包人進行簽訂的話,那么就爭取是簽三方的協議合同,包括發包人和指定分包人在內,那么對于總承包人就僅僅是履行自己的管理的責任,付款的義務就由發包方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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